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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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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盐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江苏   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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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9-1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举行《盐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begin--根据(略)政府立法计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略)绿化条例》《(略)绿化管理条例》《(略)绿化条例》,强化和(略)绿地保护,根(略)绿化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略)住房和(略)草拟了《(略)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略)住房和(略)会(略)联合举办《(略)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略)年(略)月(略)日下午(略)时,(略)住房和(略)会议室。二、听证事项本次听证主要围绕《(略)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三、(略)时间、期限及方式(略)居住或者工作,年满(略)周岁,关注本立法项目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在(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填写(略)表,(略)住房和(略)园林绿化监管处。(略)人员的代表性、利害关系、行业特点、(略)顺序等情况,按照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略)先后顺序,在申请(略)的人员中遴选产生(略)至(略)人听证陈述人,并提前3日电话通知。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并围绕听证事项陈述观点和理由。附件:1.《(略)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略)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略)表盐(略)住房和(略)年9月(略)日附件1(略)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功能、社会功能、人文功能,根据国务院《(略)绿化条例》《(略)绿化管理条例》《(略)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略)域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永久性绿地,(略)域内已建成的,符合国土空间规(略)绿线规划,生态功能、社会功能、人文功能突出,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具有长期保护价值、需要长期(略)应当将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其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的规划控制、用地保障和补偿调(略)等工作。(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执法管理。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永久性绿地行政审批工作。财政、交通运输、水利、文旅、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永久性绿地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第六条永久性绿地从(略)绿地中确定:(一)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略)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等。(二)防护绿地。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略)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略)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略)公共活动场地。(四)附属绿地。附(略)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略)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公用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等。(五)(略)域绿地。(略)建设用地之外,(略)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生态保育绿地等。(六)需要永久性保护的其他绿地。(略)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略)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略)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略)、(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四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永(略)审核。(略)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略)人民政(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略)域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略)人民政(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绿地名称、所(略)域、绿化管理单位、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址边界等永久性绿地的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并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落实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第九条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公布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略)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绿线范围、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管理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第十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永久性绿地绿化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第十二条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略)(一)擅自占用绿地;(二)擅自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三)损坏绿化设施;(四)倾倒、焚烧垃圾、排放污水;(五)擅自取土、取水;(六)擅自架(铺)(略)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七)擅自设置各类标牌、户外广告设施;(八)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范围和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略)通过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略)方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禁止将永久性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第十四(略)、(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调(略)范围和用途的永久性绿地,实行占补平(略)应当在调(略)范围和用途的永久性绿地半径三公里范围内,按“面积不减、品质不降”的原则新建绿地予以补偿,并在一年内完成建设。第十五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占用期限不足六个月的,(略)、(略)行政审批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占用期限(略)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第十七条经批准在永久性绿地内建设施工的,应当避让现有树木、设施、重要水体等,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移植、大修剪:(一)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砍伐。第十九条因抢险救灾,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单位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但应当在抢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原状。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略)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执法巡查,对巡查发现、举报受理和相关部门移交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略)年月日起施行。附件2《(略)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略)表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略)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子(略)可向社会公开的电话或(略)听证会参加人类别1.(略)民()2.有关单位()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注:1.听证会参加人类别属于2、3的(略)人员,需附单位意见并盖章;2.听证参会人员名单确定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可向社会公开的电话或邮(略)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告;3.提交(略)表时,请同时提交(略)复印件。end--FF(略)E;DD(略)E;EE(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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