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水箱容积:(略)L,缓存水箱容积(略)L;
具体技术要求线下对接。
二、承制单位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内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略));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记录及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具备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颁发的三级(含)以上保密资格单位证书,且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并需对所承担的试验项目保密安全性做出承诺;
4.单位应有对应的军事代表室监管,代表室能够且愿意实施该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和军检验收,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且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6.投标方取得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审核通过的ISO(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且能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7.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8.无因重大质量事故被上级停止资质且目前尚未恢复的情况;
9.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投标、配套供货和技术服务中未存在不良记录;
(略).有给船舶配套过同类型产品的供货业绩;
(略).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本项目不接受有外资背景单位投标;
(略).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谈判;仅接受产品直接生产厂家谈判响应,不接受代理商的谈判响应。
三、资格检查
本项目需在有效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上(略),并以电话形式与招标方联系,进行技术对接。(略)截止后招标方书面通知投标方在规定时间携带如下证明材料到招标方进行资格检查:
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略)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提供近三年经审计的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提供近一年任意1个月的企业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格式自拟);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文件,格式自拟)。证明材(略)所在社保机构开具的证明等复印件(自行编写无效,复印件须(略));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三级(含)以上保密资格证书。(处于复审或续期阶段,需出具国家或军队相关部门提供的该证书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4.单位应有对应的军事代表室监管,代表室能够且愿意实施该项目全过程质量监督和军检验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5.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审核通过的ISO(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6.编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名录》证明文件。(处于复审或续期阶段,需出具国家或军队相关部门提供的该证书审核通过的证明材料);
7.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记录,无因重大质量事故被上级停止资质且目前尚未恢复的情况的书面声明;
8.有给船舶配套过同类型产品的供货业绩;
9.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未在规定时间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到招标方进行资格检查的(略)单位,视同放弃;资格检查结果由招标方告知投标方。
四、技术方案评审
招标方将向所有通过资格检查的投标方(略)技术要求,投标方根据技术要求自行判断是否参与竞优工作。若放弃参与,则按要求签署放弃声明;若参与,则按要求签署参与声明。签署参与声明的投标方应按照声明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参与技术方案评审,未按时到会者视同放弃;评审结果将由招标方告知投标方。
五、本项目相关信息在《全军(略)》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招标方:(略)
<(略)电话:(略);(略)-(略)。
地址:(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