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开招租的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标的 序号 | 坐 落 | 规划 功能 | 土地/房产面积(㎡) | 首年租金((略)) | 租期 (年) | 装修宽限期 |
1 | 汽车南站候鱼鳞浃(略)号营业房 | 商业 | (略) | (略)/年 | (略) | 无 |
一、本(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通过。
二、本公开招租项目首年租赁底价已经中(略)备案。
三、承租人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略)能力;
(二)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为企业法人的,法人代表及控制(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意向承租人需提供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中出现两年内逾期超过3次或单次逾期超过两个月等不良征信记录的,即视为不合格,不得作为意向承租人。(略)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的,不得参加本次招租活动。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开招租相关事项
(一)租金确定和(略)方式:以竞价成交价为首年租金,每期租金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略)天付清,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为原则。
(二)竞价保证金及(略)方式:参与竞价企业或自然人须在竞价前预交不计息竞价保证金(略)。如中标,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不计息履约保证金。如未中标,则一次性退回竞价保证金。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人需(略)结清各项费用和腾空房产,及时注销或变更营业地址(略)地址和水电户名等手续,并经出租人查验房屋各项设施完(略)无损及确认手续办结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其它费用: 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水电费以及租赁房产(含附属配套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招租标的物交付使用标准,以移交时的标的物现状及房屋和土地用途或使用功能为准,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漏水、墙地面开裂、门窗损坏、设备设施损坏缺失等)和使用风险,须承租人自行修缮、弥补、承担;意向承租人(略)竞价之前须查询和实地勘探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权证情况、(略)项目相关审批文件资料、设备安装、邻里纠纷、有关规费以及周边环境等,就标的物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使用风险已作充(略)了解和预见,出租人只能在现有条件下提供该有的有关资料及协助,竞价人如遇有关问题解决不成,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与出租单位(个人)无关。相关风险承租人参与竞价时请做充(略)考虑,并保证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人提出任何主张。
(五)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非法物品等,并自行(略)工商、消防、环保、安监等经营事务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出租人对承租人能否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以及是否符合承租人的需求等不做任何承诺或保证,一切手续由承租人自行(略),相应的费用也有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限届满,如出租人仍要对外出租的,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七)租赁期间,租赁房产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转租;
(八)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使用任何明火及相关设备。
(九)租赁房产不得作为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实行会员制的高档经营场所(私人会所)。
(十)本公开招租项目公告期为信息(略)个工作日,从(略)年2月3日起至(略)年2月(略)日(略)时止,期间若征得意向承租方则(略)竞买(略)登记手续,若公告挂牌期内,未征集到合格承租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略)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1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意向承租人(含原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到(略)弄1号3(略)(地址)(略)相关手续。竞价日期为每轮公告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点(略)或电话通知。
(十一)公告期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按照协议租赁方式,在不低于招租底价的基础上成交,签订《成交确认书》,出租方对出租结果进行公示;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明标暗投的方式进行一次性报价,价高者得,签订《成交确认书》,出租方对出租结果进行公示。
(十二)意向承租人未竞得的,其竞价保证金在招租竞价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到(略)弄1号3(略)(地址)(略)竞价保证金退还手续,保证金不计息。
(十四)为保证公(略)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意向承租人合法权益。各意向承租人在参加租赁资产投标、拍卖过程中,不得以承租权为要挟,向其他意向承租人索取或(略)非法利益或报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围标和串标等。如发现上述行为,我司将取消本次招标、拍卖活动,招标、拍卖结果将不予以认定,并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查证属实的,违法意向承租人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拍卖费用、延期招租租金损失等)将保留追诉权利。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在《招租文件及(略)注意事项》、《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中明确。
如认为本租赁项目有违反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请向监督部门投诉。
业务咨询电话:(略)。联系人:(略)督电话:(略)。
(略)公司
(略)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