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略)-(略)-(略)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略),(略)
5. 发货地(略)串草圪旦煤矿
6. 到(略)院内
7. 报价单位:(略)/吨
8. 交货日期:(略)-(略)-(略) 至 (略)-(略)-(略)
9. 运距:(略)
(略)(
http:(略).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略)-(略)-(略) (略):(略):(略)
四、竞价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略)煤碳运至托运方指定地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煤炭情况
1.1 煤炭名称:煤炭
1.2 煤炭规格:原煤
1.3 煤炭数量:1(略)吨
第二条承运方资质及运输要求
2.1承运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煤炭进行运输。
2.2承运方需(略)指定账户缴纳保证金(略)。
第三条煤炭运输地点
3.1 煤炭起运(略)串草圪旦煤矿
3.2(略)院内
第四条运输费用及结算
4.1 运输费标准(略)/吨(含9%增值税专(略)串草圪旦煤矿使用长途汽运车辆将煤炭运(略)域内,再(略)院内等所有费用,托运方只负责按照运费结算单核对的运输重量和质量进行付款。
4.2到厂数量:以托运方入厂计量数量验收吨位为准。
4.3到厂质量:以托运方化验的低位发热量为准(以下简称“热值”)。
4.4数量调(略)价
一个结算周期内,托运方按照到厂过衡重量进行付款结算运费。出矿数量与到厂过衡重量相差较大时,托运方承担2%以内汽车合理运损,超出部(略)由承运商承担。数量损耗扣款=(托运方与矿方的合同价格×超损数量),将从承运方应结算运费中扣除。
4.5质量调(略)价
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双方共同对每批次出矿后的煤炭就地进行取样化验,并互相监督,一个周期内共同取样化验加权热值与电厂验收加权热值偏差小于等于(略)千卡/千克,正常结算运费,如共同取样化验加权热值低于电厂的加权化验热值(略) 千卡/千克(不含(略) 大卡/千克),以(略)千卡/千克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每吨运费结算扣减该批次煤炭对应的到厂价格。
4.6运输费的(略)方式:每月结算一次,收到发票后(略)个工作日内(略)。
4.7运输费的(略)时间:承运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略)个工作日内。
4.8 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运输竞价成交价-考核费用。
4.9凡涉及数学计算小数点保留位数以托运方实际发生为准。
第五条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托运方的权利
5.1.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把煤炭运输到合同中约定的目的地。
5.1.2煤炭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煤炭未运到目的地之前或起运之前通知承运方。
5.1.3指定专人负责通知承运方煤炭运输的装卸地点和起运时间。
第六条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6.1 承运方的权利
6.1.1 按照合同价格向托运方收取运费,严禁合同外收费。
6.2 承运方的义务
6.2.1接到托运方起运通知后迅速组织车辆,请车批车,按照托运方要求及时组织运输,一周内将煤炭运到指定的地点。如承运方在7 日内未按托运方组织承运,视为主动放弃承运。托运方有权追究成交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6.2.2承运方负责煤炭途中的安保事宜,确保煤炭的不被盗、不丢失。
6.2.3用煤高峰期间产生的抢运、防冻等各项费用均由承运方承担。
6.2.4承运方对运输全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及监督工作负责。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承运方承担。
6.2.5承运方负责到厂煤炭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煤炭进行更换、加水等不正当行为,并确保煤炭在规定的途耗内。
6.2.6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6.2.7承运方需按托运方要求随时提供所有车辆在途的相关资料,如煤管票、出矿磅单、行车轨迹等,若承运方无法提供,按 (略) (略)/车进行考核。
6.2.8疫情防控期间,遵守公司疫情防控要求。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
7.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旦买、卖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略)割的组成部(略),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承运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承运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托运方通知承运方的;
(4)承运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托运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7.2由于汽车运费不稳定因素,合同期内每月对承运价格进行调研,如果因汽车运费价格波动,脱离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双方进行价格调(略),签订补充协议,如任何一方不同意调(略)后价格,终止合同。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承运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运输的,承运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
8.2承运必须具备按照时间进度兑现合同的能力,否则托运方有权核减合同数量。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
9.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略)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签订的地址:(略)履行期限为(略)年2月1日至(略)年2月(略)日。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6份,双方各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略)
2. 联系人:(略)p>
3. 联系电话:(略)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