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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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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环保   浙江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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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1-3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年(略)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略)建设部令第(略)号公布 自(略)年2月1日起施行)  住(略)建设部决定对《城(略)许可管理办法》(住(略)建设部令第(略)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中的“(略)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略)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略)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三、将第五条修(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略)级(略)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略)排水主管部门确(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略)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略)排水许(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略)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略)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略)排水许可证。”  五、将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修改为“(二)(略)、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略)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略)合格且(略)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删去第七项。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略)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略)级(略)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略)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略)核查。”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删去第二款。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可不再进行审查”修改为“不再进行审查”。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污染物项目”修改为“主要污染物项目”。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第二款修改为“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略)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略)变更。”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排水户不得有下(略)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略)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略)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略)排水设施(略)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略)排水设施;  “(五)(略)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停止”修改为“暂停”。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略)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八条,修(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略)级(略)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略)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略)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略)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略)。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十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中的“3(略)”修改为“1(略)”。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重点排水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档案记录保存期限少于5年(略)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略)以下罚款。”  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排水许可证由国务院住(略)建设主管(略)住(略)建设主管部门以(略)人(略)排水主管部门组织印制(略)排水主管部门实行电子许可证,电子许可证与纸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排水许可申请表、排水户书面承诺书由国务院住(略)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荐(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参考制定。”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略)。  本决定自(略)年2月1日起施行。《城(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城(略)许可管理办法((略)年1月(略)日住(略)建设部令第(略)号发布,根据(略)年(略)月1日住(略)建设部令第(略)号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略)的管理(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略)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略)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略)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略)住(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略)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略)、(略)、(略)人(略)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略)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略)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略)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略)排水设施。排(略)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略)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略)排水设施排放(略)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略)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略)流排(略),不得(略)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  (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按照排水行(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进行(略)级(略)类管理。  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略)排水主管部门确(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较大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第二章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略)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略)排水许(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略)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略)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施工作业(略)排水设施排入污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略)排水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略)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略)、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略)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略)合格且(略)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五)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略)排水主管部门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按照排水户(略)级(略)类管理要求,对重点排水户进行(略)核查,对其他排水户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略)核查。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略)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略)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略)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一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略)日(略)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略)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略)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略)排水主管部门申请(略)变更。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四条排水户不得有下(略)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略)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略)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略)排水设施(略)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略)排水设施;  (五)(略)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暂停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略)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略)、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略)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略)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略)级(略)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略)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略)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略)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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