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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巧家县民政局关于举行《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巧家县民政局关于举行《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医疗卫生   云南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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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3-07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巧家县民政局关于举行《巧家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第1号)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殡葬改革工作中充(略)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略)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决定举行《(略)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项《(略)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是否合法、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会议拟定于(略)年3月中下旬在巧(略)会议室举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三、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略)人,其中:1.(略)户籍年满(略)周岁,(略)殡葬改革事项有关的公民(略)人。从不同职业、(略)的申请(略)人员中选择确定。2.(略)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代表2名、专业技术人员1名、法律工作者2名。3.(略)、(略)级(略)级代表各1名,共8名。4.第1项申请(略)人员不足时,(略)邀请产生。(二)听证代表和听证旁听人产生办法1.(略)人大(略)政协委员(略)人大办和政协办推荐产生;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略)推荐产生;法律工作者代表(略)推荐(略)((略))、(略)((略))推荐产生;其他代表在自愿申请作为听证代表的人员中由听证机关确定。2.听证旁听人员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中确定。(三)听证代表条件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有社会责任感和(略)析问题的能力。四、(略)时间、方式和要求(略)居住或者工作且年满(略)周岁的公民,均可向巧(略),申请作为听证代表。具体要求如下:1.(略)方式: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略)。采用传真、信函或者(略)方式。(略)信函请寄至:巧(略)殡葬管理股(邮政编码:(略)),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略)”字样;(略)传真:(略)—(略);(略)地址:(略)2.(略)截止时间:(略)年3月(略)日(略)时止。3.联系电话:(略)—(略)。(略)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公民(略)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略)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五、听证会参会通知巧(略)将于(略)年3月(略)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略)站上刊登第2号公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略)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听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时友(略)—(略)或(略)。附:一、《(略)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二、关于《(略)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的说明巧(略)年3月7日《(略)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草案)》听证会(略)表(略)时间:年月日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公民(略)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请注明身份所属机关)(略)参会理由信函(略):请寄巧(略)殡葬管理股,注明“听证(略)”字样,邮编:(略)。传真(略)请拨:(略)—(略)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丧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略)殡(略)公墓管理规定》、《(略)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略)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丧葬用品管理适用于本细则。第三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革除丧葬陋俗,反对封建迷信,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殡葬工作实行(略)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略)成立殡葬改革工作双组长领导小组,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规划,改善殡葬基础设施,优化殡葬环境,提高殡仪服务质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略)殡(略)((略)办事处)(略)((略)办事处)、(略)(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略)域、本单位殡葬管理具体工作的落实,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殡葬管理及改革相关工作。宣传、监察、统战(民宗)、发改、公安、(略)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林草、环保、财政、交运、卫健、人社、审计、工会、文旅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其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中央、(略)驻巧家单位应按本细则规定,负责做好本单位殡葬管理工作。每年清明节所在月份确定为殡葬改革宣传月。机关、新闻、企事业等(略)(居)委员会、老年协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第(略)公益性墓地((略)公益(略)((略)办事处)负责规划建设,(略)审批、备案。第二章火化与管理第(略)域内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略)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划(略)和土(略)。(略)公民死亡后均提倡火化,(略)和土(略)均提倡节地生态安葬。第八(略)的公民(包括外地(略)内死亡的公民)死亡后,应实行火化。少数民族按国家有关规定(略)。(一)(略)域内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含中央、(略)、(略)驻巧单位)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二)(略)域内的无名、无主尸体、(略)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三)(略)范围内凡患甲类传染病及炭疽的病人死亡后必须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殡仪馆进行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四)土(略)的公民死亡后,生前遗嘱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实行火化的,应当遵照其意愿火化,他人不得干涉;(五)尊重国家政策规定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略)和保安(略)个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六)(略)范围内凡是抬尸闹事、挟尸索(略)组(略)人民政府((略)办事处)、公安、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尸体运到殡仪馆并按规定火化。第九条经救治和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应向殡仪馆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遗体火化,应向殡仪馆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第十(略)内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略)(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及时送达火化事宜告知书,死者亲属或所在单位应在(略)小时内上报(略)((略),并同时通知殡仪馆商定接运遗体时间。第十一(略)应加强监督医疗机构死亡遗体的管理,严禁医护人员私自将遗体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接运,杜绝遗体从医疗机构流入社会乱埋乱葬。在医疗机构死亡人员的遗体,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做好遗体交(略)((略)办事处)必(略)委会((略))、(略)(居)民小组殡葬管理信息员及(略)居民死亡遗体跟踪制度。一旦人员死亡应立即启动(包括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安葬、放)遗体跟踪处置程序。(略)公民死亡后,由信息员报(略)(居)民小组,(略)(居)民小(略)委会(略)((略)办事处)。(略)(居)(略)((略)办事处)三级联动跟踪遗体处置,发现有不按规定处置遗体的,及时采取相应举措,做好死者丧属的工作,使之按相关规定处理遗体。第十三条符合火化条件的遗体,在殡仪馆内必须在(略)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延期火化遗体的,应当经死亡所在地民政部门或立案机关批准后方可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申请延期的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运往异地的,须经运往(略)批准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向(略)级民政申请(略)运尸审批手续;第十(略)外应当火化的遗体在丧属家治丧的,死者亲属或所在单位(略)小时内必须联系殡仪车辆,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实行火(略)((略)办事处)报备,作出承诺后方可延期,并接受监督,延期时间不超过7日。(略)内死亡的公民,死者亲属或所在单位须在(略)小时内联系殡仪车把遗体运送到殡仪馆治丧或火化。第三章无人认领遗体管理第十六条无主或无人认领的遗体,(略)在(略)小时内检验遗体,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同时,(略)对外公(略)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认尸期限为5个工作日,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无主遗体,(略)通(略)处置遗体。第十七条 腐烂的无主或无人认领遗体,(略)公安部门及时检验遗体,查明死因,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出具死亡证明,对无保存价值的遗体,先通(略)及时处理遗体,再(略)对外公(略)上登载限期认领骨灰启事。第十八条 在医疗机构死亡或送到医疗机构未经治疗经医生检查确认死亡的,对无亲属及责任人为其履行处理遗体义务的遗体,由医疗机构确认后,(略)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立即将尸体移送到殡仪馆进行保存。(略)公安部门在(略)小时内对无主遗体进行检查,完成遗体的拍照、取样等保存证据的工作,并出具(略)对外公(略)上登载限期认尸启事后,(略)公安部门通知民政部门处置遗体。第十九条 在医疗机构涉及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死亡无人认领的遗体,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提供与死者有关的信息资料。由公安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遗体。第二十条公安部门登报公告期限届满,确认为无主遗体的,其登报公告的费用从公安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一条公安部门对无主遗体及财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依法处置的权利。第二十二条无主遗体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略)日。无主遗体的保存、包扎、接运、火化费用(略)负责处理。需要延期保存的涉案无主遗体,(略)公安部门通(略)延期保存遗体,遗体延期保存的费用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第二十三(略)公安部门出具的无主遗体死亡证明及处理遗体的通知后,及时通知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第二十四条 无主遗体的骨灰保存期限为(略)日。(略)日内有人认领的,认领人须向涉及处理无主遗体的部门或单位交清处理无主遗体的费用,凭交纳费用的证明到殡仪馆认领骨灰。超过(略)日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照节地生态安葬的方式处理。第二十五条民政、公安、卫计等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殡仪馆单位内部要建立联合管理无主遗体的登记、交接制度。第四章骨灰安葬(放)管理第二十六条(略)内骨灰安葬(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略)内骨灰的安葬(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宣传骨灰安葬(放)管理措施;(略)两级骨灰安葬(放)监管行为;检(略)((略))骨灰安葬(放)管理情况,处理违反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骨灰安葬(放)行为。在经营性公墓、(略)公益性公墓、(略)级骨灰堂(塔)、殡仪馆骨灰寄存室安葬(放)的骨灰,(略)进行跟踪(略)((略)办事处)担负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殡葬管理职能,(略)络,设立监督举报电(略)级、(略)级公益性公墓或集中(略)((略)办事处)会同死者户(略)(居)委会进行跟踪监管并如实登记,杜绝骨灰装棺再葬、散埋乱葬或修建超标坟墓。(略)(居)委会应做(略)(居)民死亡、骨灰安放情况的登记,于每月(略)((略)((略))及时核查汇总,对每例骨灰去向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月建好登记档案。监管方在检查中如实登记好检查情况。第二十(略)域范围内,(略)推行骨灰安葬(放)多样化,以骨灰寄存及其它不占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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