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请问:以上任一证明材料必须体现包含 BIM 及(略)设计内容是否理解(略)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协议书或者设计成果文件(备案或批复或审查)证明材料或者业主证明中只要其中一个证明材料体现包含 BIM 及(略)设计内容即可?
答:详见问题3回复。
问题5:关于勘察业绩要求的质疑,我单位提供的合同为勘察+设计业绩,只提供勘察审查合格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勘察业绩要求?
答: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勘察+设计业绩,其中勘察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按照招标文件对勘察业绩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问题6:关于设计业绩要求的质疑:我单位设计的项目为(略)期实施,其中一部(略)已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这部(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设计业(略)投资估算金额(略)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及以上,请问该业绩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若投标人设计的项目为(略)期实施,其中一部(略)满足招标文件设计业绩要求,可只提供该部(略)的业绩证明材料,但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7:1.4.1造价专业负责人:1人;投标人拟派的造价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一级(略)造价师(或(略)造价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在投标人本单位(略)。
请问:住建部于(略)年7月(略)日才开始实施(略)师(略)为一级、二级,根据住建部(略)年7月(略)日发布(略)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略)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略)〕(略) 号)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略)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略)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是否可认为于(略)年7月(略)日以前取得(略)师执业资格证书等同于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一(略)师(略)证书?
答:是(略)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发布前(略)师执业资格的提供(略)造价师(略)证书(略)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发布后(略)师执业资格的提供一级(略)造价师(略)证书。
问题8: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略)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
因全国(略)差异性,有很多外地院在(略)出具的社保证明只能体现单位名称,并不能体现单位编码,所以请招标人酌情考虑,不要因社保单位编码的问题排斥很多潜在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请招标人修改社保编码问题,谢谢。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人员养老保证证明中并未要求体现单位编码,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问题9:根据招标文件,请明确下列问题:问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略)-(略)-(略)发布《关于在部(略)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就相关问题解读指出:在名称不统一之前,各地的正高工叫法不统一。比(略)系列正高级有“正高工”“(略)师”“高高工”“成绩(略)师”等不同叫法。请明确以上都属于满(略)师审查条件。
答:详见补遗内容。
问题(略):估算编制是否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含工期估算。
问:设计招标要工期估算,什么叫合理?请问编制标书的人以及甲方你们专业吗?符合实际情况以及满足甲方要求的工期才是合理的,这个设置到设计投标评判标准里,肯定是意向单位业主已经沟通好了,若有业主专家进去就说这个符合自身需求,是最合理的,排斥潜在投标人了。
答(略)专项债(略)专项债(略)每年九月新生入学等情况,该项工作是评判设计方案是否具有落地性的重要指标,也可检验设计方案是否考虑全面周到,属合理设置,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问题(略):建筑创意、空间处理符合并充(略)满足招标人需求,对低碳、环保、绿色建筑有设想,提供BIM 展示文件。
结构设计布置合理,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结构经济安全,抗震措施考虑周全,基础形式合理经济。
问:方案招标就要求提供BIM展示文件,这个还在投标阶段,甲乙双方从未就方案进行探讨,方案未确定就要求提供BIM文件,结构基础图等,这不就是意向单位已经早就开展工作了,其它潜在投标人时间上完不成同时也增加投标成本,排斥潜在投标人吗!请为了项目本身而制订相关条件吧!而不是为了个别领导的私利而去设置这些不合理的条件。
答:本项目设计部(略)包含BIM设计工作,设计方案欲考察各潜在投标人相关设计能力,表达方式及表达深度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体现投标的设计方案即可(提供的成果可以为平面三维图、动画等),属合理设置;另此次招标设置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欢迎广大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参与投标。
问题(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表中6.1.1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请问:具体的组建方式是什么?5人还是7人?是否有业主代表?若有业主代表就是内定了,其他人不要来了。第一次招标因为这个排斥潜在投标人流标,这次就意向单位找四家就可以了,还有补偿,这个就是明目张胆的走个流程了。
答: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二、现对本项目补遗内容通知如下:
1、删除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略)部(略)“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中“职称证书(1(略))”评审标准全部内容;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略)部(略)“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中“类似业绩”(略)值调(略)为5(略);其评审标准内容“拟派项目负责人每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2(略),最多得4(略)”修改(略)“拟派项目负责人每具有1个满足下列要求的业绩得2.5(略),最多得5(略)”,其他内容不变;
3、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略)部(略)”-“(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资历”中“2、职称(或执业)证书”全部内容。
三、本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文件为准。
招标人:(略)
(略)
(略)年3月(略)日
[(略)].CQCF
附件(略)地址:(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