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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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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赤坎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冶金矿产原材料   广东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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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7-0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湛江市赤坎区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略)自然资源厅关于(略)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略)〕3号)精神,(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略)民居住权益,建(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略)规划法》《中华人(略)关于印(略)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关于印(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略)〕4号)和《(略)关于印(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湛赤府办〔(略)〕(略)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略)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略)域(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略)开发边界(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实施规划建设,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管理。  本暂行办法(略)宅基地,(略)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暂行办法(略)民,(略)宅基地所(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本暂行办法(略)住宅,(略)宅基地上(略)宅基地及住宅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建设的供其居住的房屋。  本暂行办法(略)集体经济组织,(略)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本段是参照霞山增加的)  本暂行办法所称集体建房,(略)集体经济(略)民委托,(略)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宅的活动。  第(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节约土地、高效利用原则,(略)公序良俗。(略)住宅应当符合安全环保、适用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略)风貌。  第四条建立健全“(略)级主导、(略)主责、(略)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略)办事处、(略)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略)办事处应当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机制,落实经费,切实(略)宅基地审批、(略)宅基地执法和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职责。(略),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对外,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联审联办”的审批工作机制。建立(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细化优化审批程序和办事指南,明确材料审查、(略)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略)期限,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行政综合执法机制,配足配强执法人员、执法装备,加强宣传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有效组织(略)宅基地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略)级(略)宅基地申请审核把关工作的指导,(略)宅基地协(略)庄规划联络员制度。建立(略)宅基地纠纷调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调处工作。配(略)庄规划、(略)住宅建设管理和农房管控风貌提升等工作。(略)和自然资源部门(略)宅基地和住宅审批数据。  (略)集体经济组织、(略)民委(略)办事处指导下,(略)宅基地协(略)庄规划联络员制度,(略)宅基地(略)配使用和申请审核工作机制,切实落实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制度,(略)宅基地(略)配使用公开、公平、公(略)宅基地申(略)有关部门(略)宅基地和住宅(略)、(略)办事处应当(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略)主管部门(略)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略)宅基地(略)配、使用、流转以及(略)宅基地和(略)住宅利用、(略)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组织(略)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略)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相关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略)宅基地用地(略),会同同级(略)主管部门(略)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依法(略)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及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略)宅基地及其(略)住宅(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略)办事处(略)住(略)设计、质量安全检查等管理工作,组(略)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略)民政、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略)及有关部门、(略)办(略)民委员会、(略)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权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  第七(略)开发边(略)庄,应(略)庄类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实际需要(略)民的实际建设住宅需求,(略)、(略)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管控,(略)庄规划等详细规划,统筹(略)宅基地(略),(略)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略)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地质灾(略)庄规划应当(略)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应将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综合防灾减灾的目标以及预防和应对措施等内(略)庄规划。  涉及自然保(略)庄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意见。 (略)开发边(略)庄,在依(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农(略)和用地规模作出适当安排。  第八(略)、(略)国土空间总体(略)庄规划应当科学安排农(略),划定建设范围,(略)宅基地用地规模,(略)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略)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第(略)住宅建设应当尽量(略)原有宅(略)内空闲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取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依法(略)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或未利用地转用,由(略)集体经济组织(略)批(略)提出申请。(略)住宅建设用地计划(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略)主管部门按年度(略)住宅建设用地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按照相关规定(略)宅基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核报工作。  第(略)住宅建设应(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略)庄规划的管控要求进行选址,尽量(略)原有宅(略)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占压生态保护红线;禁止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不得在削坡建房风险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评估认定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地质灾(略)管理范围(略)域选址建设住宅;不(略)建(略)、(略)安(略)、(略)、饮用水水源一(略)、重要(略)景点、不可移动文物(略)域范围建设住宅。  第十一(略)宅基地的用地面积按下列标准(略)开发边界内每户(略)平方米(略)开发边界外每户(略)平方米以下。  第十(略)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依法(略)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手续。(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或者依(略)办事处核发《(略)建设规划许可证》。  (略)建设规划许(略)宅基地审批  第十(略)民一户只能拥有(略)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略)开发边界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略)宅(略)开发边(略)庄,一般不再安排单宗(略)宅基地,在充(略)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集体建房等措施,(略)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仅认定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为一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申请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认定为单独的一户;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略)办事处审核同意确有必要单独(略)户的。  “户”的认定程序:(略)民自行向(略)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略)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实,(略)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略)审核确认。  不得以公安机关的(略)户户籍登记作为(略)宅基地的前置条件。  第十(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以下称农户)申请(略)宅基地:  (一)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略)宅基地的;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略)庄规划(略)、(略)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户需要搬迁安置的;  (三)因危房改造(略)调(略),或者取(略)宅基地面积明(略)限额标准等原因,需异址新建、原址重建、改扩建,且农户不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略)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农户(略)宅基地和规划建房许可应当以书面形式(略)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填报《(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略)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交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比例尺为1:(略)宅基地宗地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资料。  多个农户联合建设住宅的,由联合建房的农户共同提出申请。  第十(略)集体经济合作社接到申请后,应当在(略)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农户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审查。核对申请人是否(略)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是否符合(略)户条件,是否(略)宅基地申请资格,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略)住宅占地面积、层高、(略)高是否符合规定,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二)会议表决。(略)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略)宅基地和规划建房许可事项进行表决,并组织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  (三)公示公告。制作公示公告,就申请人(略)住宅的位置、占地面积、层高、(略)高、申请理由以及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结果等(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归档。  (四)审核上报。提交资料真实、符合条件、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在《(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将《(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略)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宗地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一并提交(略)民委员会审核。  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略)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略)集体经济合作社应当依照上述程序进行重新审查。  (略)民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略)集体经济合作社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略)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宗地图、住宅设计图件(或通用图集)等材料是否齐全,有关签章、指模、意见等是否完(略)。审核通过后在《(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略)办事处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略)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略)改。  没有(略)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可(略)民(略)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依照上述程序(略)。  (略)集体经济(略)民委员会逾期不按本暂行办法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和报送申请材料的,(略)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略)办事处(略)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按如下要求组织审批:  (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略)宅基(略)要求和面积标准,申请是否经过公示无异议,是否经过组、(略)两审查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和盖章(未(略)设组级的,审查是(略)民委员会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和盖章)。  (二)审查用地建设住宅是(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略)庄规划及各类相关专项规划、用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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