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略)农业厅关于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指(略)农种植〔(略)〕(略)农(略)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延(略)农(略)关于加强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管理的紧急通知》(略)内公开遴选具有资质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具体要求如下:(略)内具有资质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怒江州(略)提出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资格书面申请。
二、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教育培训资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收费标准、培训业绩等。
三、培训内容相关规定:包括植物保护、农药、农学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时长不得少于五十六学时(不包括自学学时)。
四、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主体举办培训。
五、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时间,(略)年7月(略)日(略):(略)—(略):(略),超过时间未交书面申请材料的,视为不参加公开遴选。
六、评审时间:(略)年7月(略)日(略):(略)-(略):(略)。
七、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后3天内,评审认定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须与怒江州(略)签订培训协议。
八、怒江州(略)不向未经评审认定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为增加遴选农药经营人员培训机构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现将遴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略)年7月3日至7月7日。若对上述遴选内容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来人、来电或以书面的形式向怒江州(略)反映。
特此公告。
联系人:(略)系电话:(略)-(略)。
附件:怒江州(略)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动怒江州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略)农业厅关于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指(略)农种植〔(略)〕(略)农(略)关于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延(略)农(略)关于加强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管理的紧急通知》等规定要求,经研究,制定了《怒江州(略)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指导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全面(略)农药经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业务知识培训,使农药经营人员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使用者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法律意识、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增强,确保我州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及生态环境安全。
二、培训机构
(一)培训机构认定。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的机构为经怒江州(略)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开认定的并公示无异议的具有资质的专(略)内具有资质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可向怒江州(略)提出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资格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教育培训资质、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收费情况等)。(略)成立由(略)管领导、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法规与行政审批科、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开展评审工作,邀请驻(略)纪检监察组参与监督评审培训全过程。
(二)培训机构特定资格要求
1.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内容或公立培训机构相关专业须包含植保、农药类。
2.师资力量齐全。有符合农药经营人员培训要求的教学人员,能够胜任包括农药管理、农药基础知识、植保基础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工作。培训机构专业教师不低于6人,其中植保、农药类在职或固定培训教师人数占培训教师总数的一半以上,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每期承担农药培训课时不少于(略)学时。
3.办学条件良好。培训地点需在怒江州范围内,并经当地(略)认定,不得在(略)等处开展培训。
4.培训课件和教学内容丰富,实(略)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农药相关的法律法规、植物保护知识、农药相关专(略)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等讲解内容,确保培训内容能够满足新形势下农药管理的要求。
5.培训行为规范。建立完备的培训人员学籍表、课程表、报到册、签到册、考核试卷等台账,严格培训纪律。
6.其他。严禁农资企业,尤其是农资经营企业、协会等直接或间接参与培训招生、收费、管理和考试等工作。
三、培训对象
在我(略)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及经营人员。要求参加培训人员身体健康,年龄在(略)-(略)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理论知识学习培训和实训实习等方式,强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切实提升培训人员经营素质。农药经营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略)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集中脱产培训学习。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植物保护、农药、农学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时长不得少于五十六学时(不包括自学学时)。具体要求如下:
(一)农药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农药使用的相关规定。
(二)植物保护知识。包括植物保护基础知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技术(略)农业常见植物病虫草鼠害的识别和防治技术等。
(三)农药知识。包括农药基础知识,农药应用技术,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杀虫剂、杀螨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的概况及发展趋势等。不少于(略)学时。
(四)其它。如:(略)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等。
六、相关要求
(一)及时组织开展培训。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应满足当地参训人员的培训要求,培训人员达(略)人以上及时组织培训。
(二)强化监督管理。怒江州(略)是培训监管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培训过程监督管理,要对参训人员身份核实、培训过程、结业考核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求培训机构建立好学籍档案,保留好课程表、报到册、签到册、考核试卷等,以便核对查验,确保(略)个培训过程不流于形式。同时,了解学员对培训的评价,逐步完善培训方式。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一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经核实,立即暂停其对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取消培训机构的认定资格,并及时将培训机构的相关情况向社会通报。一是办学资质外借给其他培训机构对农药经营人员开展培训的。二是实际开展的培训课程内容、教学时长、培训教师等与认定内容不符的。三是未按要求进行培训报备的。四是未按要求报送培训台账资料的。五是存在弄虚作假、考试不严、速成结业等行为的。六是有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怒江州(略)不向培训机构(略)、收取任何费用。培训机构所产生的费用,由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自愿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
(四)加强信息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