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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南京发电厂NDM-2023-06-04竞价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交通运输   北京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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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6-1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大唐南京发电厂NDM-2023-06-04竞价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大唐南京发电厂NDM-(略)-(略)-(略)竞价公告竞价单编号:NJJD-(略)-(略)-(略)大唐南京发(略)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一、基本信息1.煤种:烟煤2.采购数量:(略),(略)吨3.交货地址:北方港4.交货日期:(略)-(略)-(略)至(略)-(略)-(略).运输方式:水运6.交货价格:平仓价7.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8.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略)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略)(http:(略).com)三、时间安排1.竞价模式:一次报价2.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略)-(略)-(略):(略):(略)四、质量标准煤炭指标单位典型值拒收值发热量(收到基低位)kcalkg≥5,(略)<5,(略)收到基全硫St,ar%<0.8≥1.2收到基挥发份Var%(略)-(略)干燥基灰(略)Ad%≤(略)全水(略)(Mt)%空干基内水(Mad)%粒度mm≤(略)灰熔点ST℃≥1,(略)哈式可磨系数HGIHGI≥(略)五、奖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相关定义1.装运港:指【北方】港或买方书面指定的其他港口。2.目的港或第一卸货港:指【大唐南京发电厂码头】港。3.交货地址:(略)4.交货期限:6月(略)日-7月2日5.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略)间。6.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受载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船舶的船舶名称、受载期和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二、煤炭数量及品质1.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4.5】(略)吨±【(略)】%,具体供货数量以下述《(略)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2.(略)品种质量、数量:(略)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序号品名煤种产地质量标准数量((略)吨)发热量全水灰(略)挥发(略)硫(略)灰熔点哈氏可磨系数粒度Qnet,ar【千卡千克(兆焦千克】Mt(%)A【ad】(%)V【ar】(%)St,【ar】(%)ST(℃)HGI(mm)1烟煤(略)≤(略)%≤(略)≥(略)≤0.8≥(略)℃(略)-(略).(略).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略)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三、交货及运输1.交货:交货期限为【(略)】年【6】月【(略)】日至【(略)】年【7】月【2】日。2.风险负担:交货方式为【装运港平仓交货】,煤炭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3.运输:【买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煤(略)运输。(略)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卖方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应及时通知买方。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卖方应视买方需要予以配合、协助。卖方负责(略)煤炭装船手续,确保承运船舶到达装运港时相关手续(略)完毕,买方应视卖方需要对此予以配合、协助。4.船舶滞期:卖方应在船舶抵达装运港锚地(交货期内)后3天内完成货物装船并离泊,超期由卖方按实际发生承担滞期费。5.船舶亏载:若因卖方所备煤量不足受载量或因卖方迟延供货造成船舶亏载,所亏煤量产生的运费由卖方按照实际发生承担。6.费用承担:在装运港平仓交货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港口作业费、港口建设费、仓储、船舶亏载等费用)由卖方承担;自装运港平仓交货后,有关该煤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在装船时需要船舶移泊的,移泊费用由卖方承担。四、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一数量确认: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2.数量确认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以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载明的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作为结算依据。(2)以第三方机构检验确定的数量作为初步验收依据:在交货日,买、卖双方同意,双方认可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装运港】进行数量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进行验收。双方可在交货日派人到(略)进行监督。3.特殊情况处理如因装运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运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装运港与第一卸货港检测结果偏差5‰(在买方未开舱情况下),由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第一卸货港进行数量检测,以该检测结果进行数量验收结算。二质量确认:1.主要质量指标的计量单位(1)低位发热量,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2)硫(略),以百(略)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3)灰(略),以百(略)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4)全水,以百(略)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2.质量检验:(1)双方同意,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装运港】按国标要求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双方约定以【A】方式A装船采样、B垛采进行质量检验),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初步验收依据。双方可在交货日派人到采样(略)进行监督。双方同意,卖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四方检验机构【】到(略)进行监装、监采、监制,但不得影响或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采、制、化检验工作。(2)装运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将所制备的全水样、3mm煤样(略)为三份,一份作为装运港第三方商检化验煤样,一份作为留存备查煤样,卖方委托的第四方检验机构同时(略)取同源全水样、3mm(略)析样进行检验。3.质量检验报告:买方委托的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3】日内,应出具书面形式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向【买方卖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买、卖双方以该报告进行验收。质量检验报告交至【买方卖方】指定的接收人。4.异议及处理:买、卖任何一方在【大唐南京发电厂】的自行化验结果与上述检验报告载明的质量检验数据不一致,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略)】千卡千克(不含)以上,或收到基硫(略)(St,ar)偏差在【±0.2%】(不含)以上时,可以在交货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偏差不足以上标准的,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据此提出质量异议时,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单堆单放复检。在该批次煤炭单堆单放,煤炭存货量不少于【(略)】%,能够明显识别或堆存煤炭具有代表性的条件下,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复检过程必须由买方和卖方全程监督,买方和卖方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如无法单堆单放复检则采用备查样复检。将装运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三检验费用:装港第三方的数量和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装港第四方检验机构检测费由卖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五、合同价格1.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略)价+数量调(略)价+其他因素调(略)价,增值税税率为【(略)%】,采用【按吨计价】方式。2.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标准的煤炭装运港离岸平仓含税价格。3.价格、交货煤种及交货方式由买、卖双方以《价格确认单》形式确认批次品种价格。为便于操作,双方同意将《价格确认单》传真件或电子档扫描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价格确认单》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并作为相应品种的结算依据。4.质量调(略)价:(1)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按照以下方式调(略)价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略)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略)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略)kcalkg以上,则超过(略)kcalkg以上部(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略)吨(“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略)kcalkg以上有权拒收。(2)【硫(略)】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按照以下方式调(略)价格:收到基全硫按照St,ar≤0.8%,每超出上限0.(略)个百(略)点,价格降低0.2(略)吨;若高于1%,则超过1%以上部(略),每超出0.(略)个百(略)点,价格降低0.4(略)吨。若高于1.2%有权拒收。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略)。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略)。六、结算及付款1.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略)结算付款手续。2.买、卖双方同意交货全部完成开展一次结算。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A买方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1)装运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2)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如发生数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数量复检报告。4.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略)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略)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5.付款方式:【A】A现汇(略)承兑汇票。七、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八、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略)】(略)作为履约保证金。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供应约定数量的货物,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限期内补救;如卖方逾期仍未能补救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留竞价及履约保证金【(略)】(略)作为违约金。买方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的,卖方还应赔偿超出履约保证金的部(略)。3.船舶滞期:卖方应在船舶抵达装运港锚地后3天内完成货物装船并离泊,超期由卖方按实际发生承担滞期费。4.船舶亏载:若因卖方所备煤量不足受载量或因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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