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略)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 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FNZG-CG(略)
原公告日期:(略)年(略)月27日
二、公告内容
(1)、招标文件 第一章“一、招标公告”中: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二类(小型汽车)维修;
4、(略)运输经营许(略)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5、具备停车场地面积(略)平方米以上;维修场地面积(略)平方米以上。
6、一标包维修点车(略)周边3公里范围内,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二标包维修点车(略)周边5公里范围内,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三标包维修点车(略)周边8公里范围内,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需提供显示两地之间直线距离的地图(略)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7、维修点厂房内具备完(略)的机修、电器、钣金、喷漆等基本功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现更正(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3、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4、(略)运输经营许(略)运输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5、具备停车场地面积(略)平方米以上;维修场地面积(略)平方米以上。
6、一标包维修点车(略)周边3公里范围内,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二标包维修点车(略)周边5公里范围内,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三标包维修点车(略)周边8公里范围内,以营业执照地址为准;(需提供显示两地之间直线距离的地图(略)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7、维修点厂房内具备完(略)的机修、电器、钣金、喷漆等基本功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其他内容不变。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略)。
单位:(略)公司
地址:(略)
项目联系人:(略)font>
电话:(略)
(略)
(略)年(略)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