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略)建(略)检测(第二次)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编号:HBSJ-(略)FJ-(略)
招标代理编号:HBCZ-(略)-(略)
各投标人:(略)an>
经研究,对湖北(略)建(略)检测(第二次)(招标编号:HBSJ-(略)FJ-(略))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问题:(略)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略)年(略)月(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略)建设部令第(略)号) (以下简称(略)号令。) 第二条 (略)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略)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略)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略)质量检测业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略)质量检测活动的,其检测报告无效,]处5(略)以上(略)(略)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略)(略)以上(略)(略)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项目投标人条件要求如下:“(1)具备以下三种资质之一:①通过(略)检测的计量(CMA)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或②(略)((略)]颁发的《(略)检测资质证书》;或③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评审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和《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其中仅满足条件①或条件③的检测机构,按照(略)号令第三条不得承(略)智能化质量检测业务,按照(略)号令第三十九条,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答:本次招标设定的三种投标资质,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略)质量验收规范》GB (略)-(略)条文说明第3.3.3项。为维护招标人和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次招标文件的投标资格条件要求不变,各投标人必须提供“承诺书”,内容明确“甲乙双方的检测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检测资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本项目建(略)检测报告无效,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自行承担责任,如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赔偿相关损失。”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变。
湖北广播电视台
(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