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关于青龙满(略)公司拥有的厂房、办公用房、机器、设备(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发布时间: (略)年9月7日 (略):(略)
拍卖公告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比如商品房限购等),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竞买人应当理解委托的法律含义,办妥委托手续,(略)确认。
3、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拍卖公告、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资料,了解标的物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4、拍卖标的物以现状为准,对于实物标的,竞买人可以申请看样。
5、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价的,视为对拍卖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公告公示的标的物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有意向的竞买人应当向当地有关部门自行查证,标的物所共识的信息(公告、须知、调查表等)如与实际情况有所出(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有意向的竞买人务必在竞买前进行咨询。
6、竞买人取得竞价资格后,出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拍卖以最高出价成交,优先(略)权人可以在不加价的情况下行使优先权;无人(略)或出价的,竞价会流拍。
7、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8(略)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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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将于(略)年9月(略)日(略)时至(略)年9月(略)日(略)时止(延(略)址:http:(略).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
(略)拥有的厂房、(略)多年未生产。
起拍价:(略)(略),保证金:(略)(略),增价幅度:(略)(略)(或(略)(略)的(略)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略)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略)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三、咨询时间:限于(略)年9月(略)日至(略)年9月(略)日(工作时间)
四、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五、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略)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略)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六、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略)钟。
七、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八、拍卖标(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未实地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特别提示,有意者请亲自到标的物所在查看或到当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了解、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九、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略)交接手续。如果买(略)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略)签订成交确认书、受领标的物。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十、拍卖成交买受(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略)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略)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所有涉及的税费及(略)权证所需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
十一、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略)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略))冀(略)执(略)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略),账号:(略)】。并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略)开平大队【地址:(略)签订确认书后(略)个工作日内(略)执行裁定书。(拍卖余款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所以建议买受人提前3个工作日完成余款(略),以免延误缴纳期限)
重要提示:拍卖标的物保证金金额在(略)(略)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请竞买人务必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略)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略)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略)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十二、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规定(略)将生(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略)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三、申请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纳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略)交纳。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周法官
德悟拍辅咨询电话:(略)-(略)-(略) (略)
监督电话:(略)-(略)
本院地址:(略)(略)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