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略)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部(略)行政检查权、行政许可权依法委托(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按照有关要求,现将《(略)行政执法委托书》予以公示。
附件:《(略)行政执法委托书》
(略)
(略)年(略)月(略)日
附件
(略)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略)
法定代表人:(略)n>梁显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B(略)C
地址:(略)7(略)-(略)层
受托单位:(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法定代表人:(略)n>李以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B1F(略)
地 址:
(略)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令第(略)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中(略)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筑编通〔(略)〕3号)精神,(略)决定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部(略)行政检查权、行政许可权依法委托(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委托承担行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略)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血液安全、妇幼健康、人口与计划生育、实验室生物安全、老龄健康、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机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单位、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等领域的行政检查工作;委托承担处置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政检查工作。
(二)委托承担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除外。
(三)委托承担部(略)行政许可工作,包括:
1.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行政许可(略)审查等工作;
2.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略)审查工作;
3.(略)内保健用品生产企业许可(略)审查工作。
(四)委托承(略)各地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五)委托承担卫生健康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另行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以上委托事项若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最新规定和动态调(略)的《(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执行。
二、委托机关职责
(一)监督检查受托单位的委托事项执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协调解决受托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受托单位职责
(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不得再将委托事项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按照委托方授予的权限并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作出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应按规定提交法制审核。
(三)加(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
(四)不得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四、其他事项
(一)委托期限自(略)年(略)月(略)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止,为期三年。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执两份,受委托单位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