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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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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之荔湾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优化提升项目(一)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公告招标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市政房地产建筑   广东   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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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管理基础设施(略)项目(略)生活垃圾(略)类投放点优化提升项目(一)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澄清公告

一、招标文件澄清:

原招标公告

3.5.1(略)设计资质:备案的香港企业;

注1: ①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略)住(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略)设计资质的要求。

②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注2:

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略)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设计资质(略)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略)](略)设计资质标准》((略)〔(略)〕(略)号)(略)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略)[(略)](略)号)、《(略)建设部关于(略)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略)((略))(略)号)填写。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略)住(略)建设厅关于(略)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略)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略)〕1号,详见链接:http:(略).html)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

(略)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略)建设部办公厅(略)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略)函〔(略)〕(略)号)、《(略)住(略)建设厅(略)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略)〕(略)号)、《(略)住房和(略)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穗建审批〔(略)〕(略)号)和《住(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略)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略)〔(略)〕(略)号)、《住(略)建设部办公厅(略)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略)函[(略)](略)号)、《(略)住(略)建设厅(略)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略)〕(略)号)。

现修改(略)

3.5.1(略)设计资质:

注1: ①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略)住(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略)设计资质的要求。

②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注2:

①国内申请人具体资质要求按(略)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略)设计资质(略)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略)](略)设计资质标准》((略)〔(略)〕(略)号)(略)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略)[(略)](略)号)、《(略)建设部关于(略)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略)((略))(略)号)填写。

②香港企业备案的业务范围依据《(略)住(略)建设厅关于(略)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略)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略)〕1号,详见链接:http:(略).html)确定。香港企业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作设计方参与投标。

(略)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按《住(略)建设部办公厅(略)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略)函〔(略)〕(略)号)、《(略)住(略)建设厅(略)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略)〕(略)号)、《(略)住房和(略)企业资质有效期顺延的通知》(穗建审批〔(略)〕(略)号)和《住(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略)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略)〔(略)〕(略)号)、《住(略)建设部办公厅(略)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略)函[(略)](略)号)、《(略)住(略)建设厅(略)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略)〕(略)号)。

原招标公告

3.6、投标人(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略)p>3.6.1①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下同)(略)专业(略)级(略)建造师;登记时对投标人该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拟投入人员应为本单位(或联合体主办方)正式员工;

②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设计任务方提供)(略)具有建筑设计类相近(略)师或以上职称,或一级(略)建筑师资格,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略)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略)住(略)建设厅关于(略)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略)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略)〕1号)确定)。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拟投入人员应为本单位(或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正式员工。

③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主办方提供)(略)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注:①资质内容(略)[(略)](略)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略)范围和《(略)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略)](略)号)、《(略)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略)指标的通知》((略)[(略)](略)号)、《住(略)建设部办公厅(略)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略)函〔(略)〕(略)号)、《住(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略)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略)〔(略)〕(略)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略)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略)建(略)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略)建设部办公厅《住(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略)〔(略)〕(略)号),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3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现修改(略)

3.6、投标人(略)项目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略)p>3.6.1①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下同)(略)专业(略)级(略)建造师;登记时对投标人该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拟投入人员应为本单位(或联合体主办方)正式员工;

②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设计任务方提供)(略)具有建筑设计类相近(略)师或以上职称,或二级或以上(略)建筑师,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二级(略)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香港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略)住(略)建设厅关于(略)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略)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略)〕1号)确定)。设计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拟投入人员应为本单位(或承接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正式员工。

③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主办方提供)(略)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注:①资质内容(略)[(略)](略)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略)范围和《(略)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略)](略)号)、《(略)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略)指标的通知》((略)[(略)](略)号)、《住(略)建设部办公厅(略)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略)函〔(略)〕(略)号)、《住(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略)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略)〔(略)〕(略)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建造师的专业及等级标准按《(略)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略)建(略)规模标准(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略)建设部办公厅《住(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略)〔(略)〕(略)号),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3项人员不得重复兼任。

备注: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与本澄清公告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公告内容为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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