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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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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2]1013号地块土地出让预公告附件补充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能源   河北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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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2-10-13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张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2022]1013号地块土地出让预公告附件补充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略)-(略):(略)倒计时天小时(略)钟(略)已结束编号: (略)号  (略)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范本)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本《(略)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在 张(略)管委会 签署:    甲方:河北张(略)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略)址:张(略)1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略)自然资源厅等(略)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以及(略)自然资(略)《关于加快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基本情况宗地编号为 [(略)](略) 号,宗地出让面积:(略).(略)亩。宗地坐落于洋化加油站西侧、绿巨人东侧。宗地的用途为     工业用地     。宗地的准入行业为  电池制造 。第二条控制性指标要求 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 (略);(二)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  1.0 ;(三)项目在交地后第 三 个完(略)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年上缴税金(含减免税金)不低于   (略) (略)亩;(四)项目投产后,亩均增加值不低于  (略)  (略)亩;(五)项目投产后,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  1.5 (略)吨;(六)环境标准:  项目投产后按相关行业标准达标排放 。(七)其他       无            。第三条项目建设约定(一)乙方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二)乙方必须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投产、达产: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之前开工、竣工。2.乙方在竣工验收通过后 1个月内投产。3.乙方在投产后 (略)个月内达产。4.其他约定 无             。第四条履约保函(一)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十((略))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符合以下全部要求的履约保函(以下简称“履约保函”),以担保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1)以甲方为受益人、由甲方认可的境内银行出具;(2)履约保函内容已事先取得甲方认可;(3)应为独立、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4)应符合本协议其他约定。(二)履约保函的金额标准(略)土地出让起始价的(略)%。(三)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合理制约乙方在本协议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按本协议约定执行。乙方必须无条件保证本项目正常履约,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项目履约,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不足部(略)由乙方补足,乙方的损失由乙方自负。(四)履约保函金额扣减在下表所列举的履约条件成就的基础上,乙方需先行申报,提供相应票据、文件证明等资料,向甲方申请以履约保函总金额为基础减少相应比例的履约保函金额,甲方应提请本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住建、生(略)、税务、统计和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审核。甲方审核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比例履约保函金额:  序号担保履约项目可减少履约保函金额的履约条件扣减比例1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登记函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略)%2投资强度核查通过应当提供第三方鉴定机(略)造价鉴定意见。(略)%3竣工验收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主要验收容积率、投资强度、建筑系数等(略)%4投产进行试生产、试运行、安装调试设备(略)%5达产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进行复核(略)%(五)履约保函兑取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需根据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但在此之前,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兑取原因及拟兑取金额。甲方有权在乙方收到该等通知之日起满五(5)个工作日后随时从履约保函中兑取上述拟兑取金额,但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含)内已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全额(略)上述拟兑取的保函金额的除外。乙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未及时承担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金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六)履约保函的补足及保持有效1.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兑取履约保函,乙方应在兑取之日起二十((略))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补足(履约保函的金额已经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部(略)扣减的,补充至扣减后的金额,否则补足至履约保函总金额),并向甲方提交其已补足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材料。2.为满足履约保函有效期的要求,乙方首次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后续应当在上一份履约保函到期日前第十五((略))个工作日(不含当日)之前提交另一份期限不低于五年的履约保函使原履约保函得以延续或替换,并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始终保持履约保函有效直至本协议约定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若乙方需要通过提供另一份履约保函使原履约保函得以延续或替换的,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通知甲方。3.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替换或延续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函到期日前十五((略))个工作日内兑取全部履约保函金额并将该等金额转为履约保证金,同时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七)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略)自履约保函出具之日起,至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满八(8)年之日止,但本协议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提前解除、终止的则至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满十二((略))个月之日止。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应履行的义务:(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二)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三)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略)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略)场监管等相关手续;甲方享有的权利:(一)监督、指导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完成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达产评估等工作,并享有对乙方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及达产评估的最终决定权。对提前或按期竣工验收或达产的,(略)、(略)、(略)有关政策兑现扶持政策。(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略)不动产权登记,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三)竣工验收或达产评估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略)(河北)”和“国家(略)(河北)”,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一)承(略)主体责(略)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略)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略)改通知,须及时(略)改;(三)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协议第二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不得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六)负责项目安全实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如有发生全部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乙方享有的权利:    在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合同》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乙方承诺在作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本协议项下的“标准地”全部或部(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条件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标准地”条件不变。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略)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评估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申请相应顺延。(二)经甲方核查,项目造价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的,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九十((略))日内,乙方应追加投资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乙方未按要求追加投资或追加投资后仍未达到本协议要求的,乙方应向甲方(略)投资强度不足部(略)的百(略)之五(5%),即(约定造价-实际造价)×5%作为违约金。核查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查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略)日内)向甲方(略)投资强度不足部(略)5%的违约金,直到经核查投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为止。相应金额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三)经甲方核查,项目各项控制性指标未达到本协议要求的,乙方应自甲方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九十((略))日内(略)改至合格,否则应按项目土地租赁成交价款的百(略)之十((略)%)向甲方(略)违约金。相应金额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略)部门提请延迟该项目物业产权登记,直到乙方(略)改至符合相关要求为止。(四)在本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解除本协议,经出让人同意,按《合同》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略),如乙方拒不履行或履行不力,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实施;如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残余价值进行评估给予乙方补偿。(五)除不可抗力外,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开工、竣工,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或约定延长期限一年的,甲方可提请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略),如乙方拒不履行或履行不力,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实施;但甲方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乙方适当补偿。(六)土地交付后第 三个完(略)会计年度及以后每个年度,本协议项下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于次年(略)月(略)日前向甲方(略)上一年度实际缴税与最低标准的差额,乙方不能按时(略)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略)款项的 1 ‰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得超出应(略)款项。(七)如乙方违反本协议任意一条规定,导致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略)性相关优惠、奖励政策的资格,乙方此前享受的优惠、奖励政策所得的利益应向甲方返还。同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限期(略)改,如拒不(略)改或(略)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八)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提交、替换、延续或补足履约保函的,应按日承担履约保函总金额(略)之五(0.5‰)的违约金。第八条其他(一)本协议书一式(略)((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略)(8)份,乙方执(略)(4)份。(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三)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略)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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