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 卖 须 知
(略)年(略)月1日上午(略)时起(延时除外)在“<(略)”(https:(略).com)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略)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略)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略)的相关规定,竞买(略)规定。变卖成交后,如(略)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略)标的交接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位于吉(略)水利(略)2(略)3单(略)(略)室,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3室2厅1卫,南北朝向,总层数5层,所在1层。(标的物以实际现状、面积为准)。标的物转让交接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在(略)标的交接手续时所产生的税金、交易费双方各自承担,可能涉及的水、电、气及物业管理费、暖气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本次变卖的标的,买受人对其买受标的的使用和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违者,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全部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五、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标的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自行(略)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买受人自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欠费被执行人承担。房屋腾退期限为6个月。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及(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造成的费用增加(略)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略)对拍卖款的处置。由以上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变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未登记的优先(略)权人参加变卖(略)提(略)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略)权。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略)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略)钟。
九、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略)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略)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一、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变(略)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变卖前必须仔细审查变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变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略),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二、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略)”(略)并(略)相应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买(略)指定账户充抵部(略)价款,变卖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略)(略)以内)或(略)个工作日(标的金额在(略)(略)以上)前,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余额至本院账户(户名:吉(略)(略);开户银行:吉(略)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行号:(略)),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略)件((略)原件及复(略)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三、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略)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略)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略)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略)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四、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略)交接手续,逾期不(略)的,买受人应(略)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五、本次变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款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变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六、参加变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变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七、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变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八、凡发现变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联系人:(略)n>洪主任
辅助机构咨询电话:(略)
(略)年9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