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略)建设部令第(略)号)、《(略)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略)号)和《(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府〔(略)〕(略)号)相关规(略)同意,现将调(略)((略)、(略)、(略))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具备下列(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略),(略)工作或居住;
2.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略)以下;
3.家庭财产净值人均(略).2(略)(略)以下;
4.(略)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下;
5(略)购房优惠政策(含经济适用住房)。
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址属江(略),且入户3年以上,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略)以下,家庭财产净值人均6.4(略)(略)以下且符合上述第4、5点条件的家庭,符合申请廉租住房资格,优先安排。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略)以下;
2.家庭财产净值人均(略).2(略)(略)以下;
3.(略)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下;
4.(略)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略)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略)户籍;
2.年满(略)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从取得毕业证书次月起未满3年;
4.个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略)(略)以下;
5.(略)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下;
6.(略)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之日前半年内(略)1个月以上(含1月)社会保险。
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环卫工人、公交司机;
2.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略)以下;
3.(略)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下;
4.(略)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青年医生、青年教师;
2.教师、医生的年龄在(略)周岁以下;
3.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略)(略)以下;
4.(略)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略)平方米以下;
5.(略)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符合上述条(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公交司机、环卫工人,向就业单位提出申请,允许就业单位采取团租的方式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略)、(略)住房和(略),(略)住房和(略)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略)类解决。(略)住房和(略)根据申请及房源情况,必要(略)范围统筹调剂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略)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略)住房和(略) 江(略)
(略)年4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