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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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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交通运输   四川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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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4-2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金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略)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持(略)模式,(略)烟草制品(略)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略)组织开展了《(略)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修订工作。按照《(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略)年5月(略)日,反馈意见请(略)电子(略),(略)主题请注明“(略)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意见”字样。特此公(略)年4月(略)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管理,有效配置卷烟(略)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略)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略)售点(以下简称“(略)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略)售业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略)域内申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适用本规划。(略)按(略)划(略)为(略)场单(略)(6(略)、(略)),(略)场单(略)内的偏(略)社、(略)场、住宅小(略)、部队、监狱、(略)、封闭式商业综合体等相对独立(略)域设(略)场单(略),采用“容量+间距”模(略)场单(略)内的(略)售(略)调(略)。第二(略)场单(略)每半年根据人口数量、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卷烟需求等指标,测算(略)场单(略)内烟草制品(略)售点的合理容量和(略)售点间的最短间距要求,将(略)场单(略)划(略)域(略)域,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见附件1)(略)域内的(略)场单(略)域,当期不再增设(略)售点。第五(略)域、(略)域及最短间距要求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略)。第三(略)场单(略)第六条按(略)编制的《(略)((略))基本情况统计表》,(略)和部(略)离(略)纳入拆迁规划的(略)划定为偏(略)社。(略)每半年(略)偏(略)社名单(见附件2),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略)。第七条偏(略)社常住人口不足(略)人的,(略)((略))可设置1个(略)售点;常住人口(略)人以上的,(略)((略))可设置2个(略)售点。新增(略)售点与既存(略)售点间的间距应大于(略)米。偏(略)社同时受所(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限制。第八条非偏(略)社内(略)场,商户不足(略)户的,可设置1个(略)售点;商户在(略)户以上不足(略)户的,可设置3个(略)售点;商户在(略)户以上的,可设置5个(略)售点。新增(略)售点须满足所(略)场单(略)内最短间距的要求,不受所(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限制。第九条非偏(略)社内的(略),按照每(略)户住户1个(略)售点的标(略),不受所(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和最短间距要求限制。(略)内住户不足(略)口大门向外延伸(略)域内无(略)售点的,(略)内可设置1个(略)售点。(略)内住户不足(略)口大门向外延伸(略)域内已存在(略)售点的,不再增设(略)售点。本条规定仅适用于经营场所出入口(略)内(略)底商。第(略)按照每(略)名师生1个(略)售点的标(略),不足(略)人的可设置1个(略)售点,不受所(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和最短间距要求限制。第十一条部队、监狱按照每(略)人1个(略)售点的标(略),不足(略)人的可设置1个(略)售点,不受所(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和最短间距要求限制。第十二条(略)可设置1个(略)售点,不受所(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限制。第十三条封闭式商业综合体按照商业面积每(略)平方米1个(略)售点的标(略),不足(略)平方米的可设置1个(略)售点。新增(略)售点须满足所(略)场单(略)内最短间距的要求,不受所(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限制。第四章特定业态第十(略)经营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略)售点数量不可超过上年(略)售点总数的1.5%。第十(略)经营业态为其他类的(略)售点数量不可超过上年(略)售点总数的1.5%。第(略)每半年(略)娱乐服务类(略)售点数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略)。(略)售点经营业态核定标准按照《(略)售业态(略)类》(GBT(略)-(略))和《烟草(略)售业态(略)类标准》进行核定。第十七条实地核查时无法认定经营业态的,认定为其他类。第十八条部队、监狱内的(略)售点和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略)售、消费类烟丝本店(略)售”的(略)售点,不受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限制。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略)售、消费类烟丝本店(略)售”的(略)售点,不受所(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和最短间距要求限制。第五章放宽情形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规定的间距标准,但仍须(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限制:(一)残疾军人、病故军人家属、(略)退(略)军人(须持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或证明),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二)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须持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略)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三)(略)规划、(略)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略)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宫周(略)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歇业,且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迁址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五)在现有(略)售点数量不足以满足周边消费需求(略)域,新增(略)售点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六)经营面积(略)㎡以上、且服务时间在(略)小时以上的商场、(略)、连锁便利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略)%。对于适用以上(一)、(二)类情形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形式为个体经营,且同一放宽资(略)范围内只能适用一次。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适用以上情形申领许可证的,如发证机关无法通过数据共享等形式直接获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配合发证机关的核查工作。第六章特殊情形第二十条属于以下情形的,不(略)场单(略)的(略)售点容量和间距限制:(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警家属(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或证明),同一时(略)范围内未持有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提出新办申请的。(二)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户,因原持证人死亡,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原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第七章不予情形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略)售点: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以特许、(略)店等其他再投资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三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七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八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略)、幼儿园、青少年宫内部及(略)口向外延伸(略)域;(十)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略)、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略)内部;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略)销售烟草制品的;十四未(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略)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十五同一经营场所已经(略)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作为间距测量的参考点或不纳入数量限制的参考基数:(一)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略)停业手续的;(二)两年内申请停业累计超过(略)个月的;(三)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四)拆迁等原因造成经营场所无法恢复的;(五)取得许可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二十三条申领烟草专卖(略)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经营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住宅公寓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有利害关系(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略)盘应取得竣工验收报告并交付使用。(二)经营场所应与住所相独立且形成物理隔断,具备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消费者(略)以及开展卷烟配送、专卖监督管理进出应不受限制。(三)经营场所固定且不可移动,与他人在同一经营场所的,应在空间上有明确(略)离或隔断,在物理特性上(略)域界限,具备独立收(略)、独立收银小票、独立资金结算条件,且具有清晰明确的店面形象标识。(四)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已合法取得使用权,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所称间距,是指相邻(略)售点经营场所的相邻墙立面之(略)交通安全法规且可通行的最短距离。第二十五条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指普通中小学、(略)、(略)。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略)规划导(略)、(略)、(略)名称改变的,(略)每半年进行更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明确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前提交的申请,按照上一期公示内容进行(略)。第二十七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不足”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划(略)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划有效期为三年。第三十一条本规划自二〇二三年月日起施行,原《(略)烟草制品(略)售(略)规划》(金烟专〔(略)〕2号)同时废止。附件1:(略)烟草制品(略)售(略)场单(略)明细(施行日期:(略).6.1-(略).(略).(略))序号名(略)域类型新增(略)售点与既存(略)售点间的间距要求备注1(略)域大于(略)米(略)场单(略)内(略)场单(略),按照本规划第三章的规定(略)。2(略)域大于(略)米3(略)域大于(略)米4(略)域大于(略)米5(略)域大于(略)米6(略)域大于(略)米7(略)域大于(略)米8(略)域大于(略)米9(略)域大于(略)米(略)域大于(略)米(略)域大于(略)米(略)域大于(略)米(略)域大于(略)米(略)域大于(略)米(略)域大于(略)米(略)域大于(略)米附件2:(略)烟草制品(略)售点偏(略)社明细(施行日期:(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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