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略)年6月(略)日(略)时起至(略)年6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略)上(账户:)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坐落(略)管(略)2号(略)(略)(略)层(略)号的房产。估价对象所在房屋地上总层数为(略)层(含-1层),房(略)层(略)层,建筑面积为(略).(略)平方米,成套住宅,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是否能过户请咨询相关部门。竞拍前建议实地看样,若未实地看样直接竞拍,则视为对房产现状已经确认。(以实际看样为准)。
详情见标的物介绍项下《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二、拍卖价格、保证金数额、增加幅度、尾款交纳期限:
起拍价:(略)(略),保证金:4(略),增价幅度:0.2(略)。
特别声明:拍卖结束5日内请务必按公告交款日将剩余尾款交纳到我院指定账户,如无法按期交纳,则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略)络服务提供者。有意竞买者请结合自身条件,查询、确认是否具有竞买资质,若因竞买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本院司法拍卖的商品住房已纳入限购政策范围,自(略)年1月1(略)】(略)号执行。
其中,本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竞买人必需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本院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前,将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如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本院将不予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 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视为其承诺具备购 房资格及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相关房产抵债的,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醒:因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拍卖成交后悔拍的,交纳的保证及不予退还,依次用于(略)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
(一)本院;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五、本次拍卖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将不承担拍卖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六、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略)年6月(略)日(略)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看房联系方式:(略)。
七、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买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拍卖,保证自身具备竞买资格,诚实信用参与拍卖。
拍卖成交买受(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略)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拍卖款优先清偿抵押权人及本案全部款项后,如有剩余款项,由相应主体负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6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略)将锁定竞买人(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略)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成交后5日内((略),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略),账号:(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十、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略)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略)的情况,请竞买人(略)上充值银行。
十一、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将生(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略)拍竞买号信息。
<(略)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行为,有别于一般的社会交易行为,如因情况特殊,本院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已成交的拍卖,撤销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拍卖款退回竞买人。如竞买人参与本次竞买,视为同意本约定。
竞买人在拍卖竞(略)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豫开源评字第HKF(略)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
看房联系方式:(略)
拍品咨询电话:(略)-(略)
监督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略)span>
(略)年5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