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帮助青少年掌握运动技能和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略)起草了《(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略)年5月(略)日—6月(略)日((略)天)
二、意见建议反馈
若有意见建议,请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略)教(略)竞赛训练科,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三、联系方式
(略)教(略)竞赛训练科,联系人:(略)系(略)>
(略)教(略)
(略)年5月(略)日
(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深化体教融合,加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建设和管理,充(略)发挥社会力量在青少年健康促进及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帮助青少年掌握1-2项运动技能,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俱乐部是指在攀枝(略)、体校、体育场馆、单项体育协会、(略)等创建,在民政部门(略)登记开展青少年体育业务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服务范围包括青少年体育技能普及、教学训练、竞赛活动、文化交流、体育健康科普知识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等。
第二章 (略)备案
第三条 在民政部门(略)的俱乐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略)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健康委 应急部 (略)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国(略)办公厅关于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略)办公厅关于(略)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创建和运行,(略)审批后报体育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俱乐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第五条 俱乐部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俱乐部可按照《<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要求,遵循青少年生长发育、体育技能教学、运动素质敏感期等规律,把握运动入门、启蒙训练、技能发展、一般训练、专项训练和强化训练等不同阶段特点,科学开展不同训练强度、负荷、方法的课程。
第七条 俱乐部应积极开展篮球、足球、排球、(略)球、田径、游泳等普及性、集体性体育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推广与普及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深受青少年喜爱的体育项目。
第八条 鼓励(略)以(略)服务、合作、委托等方式参与俱乐部合作,联合研发体育课程、科学推广运动项目、规范教学训练、丰富赛事活动和课后服务;积极参与组织开展班级、年级间体育竞赛、综合性运动会、体育文化节等课余活动;在节假日、寒暑假、周末等课余时间开展体育冬夏令营、亲子体育、体育研学旅行、体育文化交流等课外服务。
第九条 鼓励俱乐部积极参与引进各类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支持俱乐部举办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内容丰富的儿童青少年健身活动和体育赛事。教育体育部门可采用(略)服务、资金补贴等方式在俱乐部举办体育赛事、组织冬夏令营、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 鼓励俱乐部积极参与弱势群体关爱保护工作,加强与团委、妇联、残联、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合作,为残疾儿童青少年、(略)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开展体育服务。
第四章 场地设施
第十一条 俱乐部应保证开展体育训练的场地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相关规则,符合建筑、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抗震等标准。要避开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青少年人身安全的场所。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如游泳、攀岩等),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发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重点引导(略)创建的俱乐部持续健康发(略)在满足正常教育教学(含课外体育活动)需要的前(略)体育场地设施租赁给俱乐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课后使用。
第五章 师资建设
第十三条 俱乐部师资力量应符合自身发展规模。俱乐部执教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根据国(略)《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俱乐部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略)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第十四条 俱乐部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俱乐部与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合作,加强体育师资队(略)建设,构建完善的体育师资和课程体系。
第十六条 鼓(略)体育教师(教练员)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训练)工作后在俱乐部兼职(兼职必(略)批准同意)并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支持俱乐(略)适当临时聘用教职工担任俱乐部体育技能普及、教学训练、竞赛活动、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管理人员或辅助人员并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俱(略)的领导干部未经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不得在俱乐部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薪。
第六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俱乐部应按照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训练教学、财务收支、档案资料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年检和审计。高度重视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执教人员、辅助人员)队(略)建设,提高从业人(略)德水平与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制定和发布业务范围信息,业务范围信息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严禁不实宣传、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 俱乐部合理确定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在俱乐部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略)。
第二十条 俱乐部收取的费用,用于训练、竞赛、(略)器材设施和服装、场地租赁、从业人员劳务报酬、办运动队、补贴学生运动员等方面的开支。俱乐部执教人员的薪酬每小时不超过(略),其他从业人员的薪酬由俱乐部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俱乐部应规范开展体育活动,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聘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应注重党建引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教育体育部门要研究建立依托俱乐部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长效机制,对后备人才培养突出的俱乐部,给予相应的资金或体育服装器材支持。
第二十五条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俱乐部的规划、审核、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俱乐部申报国家级俱乐部。
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培养的运动员参(略)和国家级比赛,由运动员所代表的参赛单位负责配发服装、报销食宿和差旅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创办俱乐部,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造条件。
第八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应定期检修维护并及时更新体育器械,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俱乐部要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并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且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须(略)经营场所责任险,为培训对象、高危体育项目执教人员及俱乐部从业人员(略)人身意外险。
第九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体育部门应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略)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俱乐部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章程制度、资金使用、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卫生消防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俱乐部服务对象、主管部门多主体评价机制。教育体育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俱乐部进行年度检查评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核: 彭格 责任编辑: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