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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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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中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网络通讯计算机   贵州   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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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5-23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毕节中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毕节中院召开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人:(略):本站原创发布时间:(略)-(略)-(略)年5月(略)日,(略)中级人民法院召(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及相关案例,并回(略)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略)件,结案(略)件,其中判决结案(略)件,调解(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认真履职尽责,一是充(略)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充(略)利用多(略)解纷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三是加大信息化运用,通过(略)送达、开庭、调解等,为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四是依法打击虚假诉讼及民间借贷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略)场秩序;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人民群众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群众理性投资、诚信守约,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秩序,(略)经济社会发展营(略)将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将能动司法、延伸职能(略)融入到审判实践中,及时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化解借贷风险,并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民间借贷效力、借条书写、利息约定等问题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更好守护人民群众“钱袋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贵州日报、法制生活报、毕节日报、(略)电视台、毕(略)杂志社等媒体记者到场参加。答记者问贵州日报记者问:平时我有了解到,有一些群众确(略)起诉后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请问一下是有什么原因?以后要怎样弥补和完善?答:主要原因可能是:其一,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略)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略)或者(略)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略)不予(略)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略)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略)不予保护。其二,未举证证明已实际交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之规定,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还需要以实际交付借款。当借款人否认实际借款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况下,出借人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的,尤其是部(略)出借人以大额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又不能提供取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付借款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略)支持。现实中,出借人应注意,一是在法律规(略)提起诉讼;二是通过银行、(略)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交付借款,并在转账附言中备注清楚属于借款,便于留痕。法制生活报记者问:如果借(略)会怎么(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略)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略)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略)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略)自(略)年8月(略)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略)场(略)支持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为一年(略)场报价利率四倍,如果借贷纠纷双方约定的利(略)对超过部(略)不予支持。现实中,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出借人对借贷行为要慎重考虑,切莫为了贪图利息而导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普法案例一:葛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葛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略),李某某于(略)年8月(略)日向葛某银行账户转账(略),后葛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到李某某现金(略),但借条未载明利息。李某某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略),而葛某辩称双方未约定利息。另,葛某出具借条向案外人李某(李某某之子)、聂某某(李某某内侄女婿)各借款(略)后,从(略)年3月至8月期间每月向案外人向某(李某某之妻)(略),葛某出具本案借条向李某某借款(略)后,从(略)年(略)月至(略)年6月期间(略)次向李某某之妻向某账户每次转账(略),向某陈述各方约定葛某欠付其丈夫李某某、儿子李某以及内侄女婿聂某某的(略)借款按照月利率2%的利息均(略)至其银(略)审理后,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以及葛某向案外人向某转账的银行流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双方口头约定按月息2(略)利息,遂判决葛某返还李某某借款本金(略)及利息。宣判后,葛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查明,葛某多次有规律地向案外人向某(略)款项与李某某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对案涉(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普法意义】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只有双方约定(略)利息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略)借款利息;(略)对出借人主张(略)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很多当事人在书面借款合同(含借条、欠条等)中未载明借款利息,但实际口头约定(略)利息。本案即属于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双方在诉讼中对是否约定利息产生争执的典型案例。该案例也提醒广大群众,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对借款利息一定要进行明确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否则,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并否认约定利息时,可能会导致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普法案例二:高某平、(略)某虚假诉讼案【基本案情】(略)年3月1日,赵某勇向高某平、(略)某出具借条借款7(略),约定还款时间为(略)年3月3日,代某艳作为赵某勇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代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赵某勇于(略)年3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已偿还高某平、(略)某7(略),但高某平、(略)某未将该7(略)借条退还赵某勇,也未将借条销毁。(略)年(略)月(略)日,高某平、(略)某以赵某勇、代某艳、代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勇、代某艳、代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7(略),并按照月利率2%(略)利息。一审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时赵某勇、代某艳、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略)依法缺席审理后,根据高某平、(略)某提供的《借条》和(略)借款的转款凭证以及庭审中高某平、(略)某所作代某已偿还借款1(略)的陈述,认定高某平、(略)某与赵某勇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赵某勇、代某艳偿还所欠高某平、(略)某借款6(略)及相应利息。宣判后,赵某勇、代某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赵某勇、代某艳提供已经偿还案涉7(略)借款的相关依据,高某平、(略)某在二审中改变在一审庭审中的陈述,认可赵某勇、代某艳已偿还案涉7(略)借款的事实,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平、(略)某的诉讼请求。【普法意义】高某平、(略)某故意隐瞒案涉借款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作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方式侵害赵某勇、代某艳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诉讼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损害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正。为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最大限度防止因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侵害其(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涉嫌虚假诉讼的高某平、(略)某进行司法拘留和罚款。普法案例三:田某祥与(略)某某民间借贷案【基本案情】(略)年3月(略)日,田某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略)某某转账7(略)。后(略)某某向田某祥转账6次,共计(略)。(略)年6月(略)日,(略)某某委托其母蒋某菊向田某祥出具借条并载明借到田某祥现金6(略),于(略)年(略)月(略)日还清。田某祥依据6(略)借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略)某某及其母亲蒋某菊共同偿还其借款6(略)及逾期利息损失。一审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时(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略)依法缺席审理后,根据田某祥提供的案涉《借条》和转款凭证认定田某祥与(略)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略)某某偿还所欠田某祥借款6(略)。宣判后,(略)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略)某某于(略)年被发展成为某传销组织成员,其带领田某祥到该传销组织参观,了解到相关情况后,田某祥便向(略)某某转款7(略),(略)某某随即将该笔7(略)转入其上线张某某账户中。(略)年4月8日,田某祥收到传销组织回转的(略)。后田某祥向(略)某某索要该笔7(略)款项,(略)某某委托其母蒋某菊向田某祥出具了案涉《借(略)认为,上诉人(略)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祥实际是传销组织上下线关系,涉案7(略)系被上诉人田某祥对传销组织的投资款,并非上诉人(略)某某的借款,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田某祥的起诉。【普法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略)受理民事(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略)年修(略)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民(略)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上诉人(略)某某与被上诉人田某祥实际是传销组织上下线关系,涉案7(略)系被上诉人田某祥对传销组织的“投资款”,并非上诉人(略)某某的借款,故本案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也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下一篇】毕节(略)络诈骗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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