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动物养殖场(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现向你告知禁止出现以下违法行(略)
一、阻碍或变相阻碍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正常的公务活动;
二、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
三、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
四、销售没有标识的畜禽;
五、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六、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略)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七、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八、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九、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略)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略)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略)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十、以下任一种违法行(略)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略)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
(四)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略)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五)(略)、(略)、(略)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
(六)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七)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九)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十一、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
十二、(略)、(略)、(略)设立的(略)境(略)境的;
十三、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十四、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
十五、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
十六、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十七、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或者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
十八、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略)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十九、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二十、未经兽医开具处方(略)、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二十一、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或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敬请知悉,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本机关将依法处理,举报电话(略)-(略)。
(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宣
(略)年5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