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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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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监管事项清单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机械电子电器   云南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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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6-02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2023年东川区林业和草原局监管事项清单。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年东川区林(略)监管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监管事项子项监管对象监管形式监管方式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监管层级责任机构对湿地的监管对在湿地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略)以上2(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在湿地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湿地范围内建设者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略)以上2(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内建设者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内建设者开展检查;4.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拆除;3.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选定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2.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略)以上(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略)以上5(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9.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在湿地范围内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略)以上(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在湿地范围内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在湿地范围内乱扔垃圾、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在湿地范围内乱扔垃圾、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2.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改正;2.限期清理、恢复原状;3.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略)以上1(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2.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略)以上(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清理;3.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湿地的监管对在湿地范围内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湿地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无无《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略)年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发布,自(略)年(略)月(略)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略)以上(略)以下罚款。1.制定湿地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湿地范围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检查;4.对在湿地范围内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5.进一步开展案件调查;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8.行政处罚结案归档。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罚款省级^市级^区县级东川区林(略)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对聚众哄抢林木的处罚聚众哄抢林木者无无《云南省森林条例》(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略)号公布自(略)年2月1日起施行(略)年(略)月(略)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制定森林资源监管工作计划;2.选定聚众哄抢林木者作为检查对象;3.对选定的聚众哄林木者开展检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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