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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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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举行《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医疗卫生   云南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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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05-3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昆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举行《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为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略)立法工作规定》(略)、(略)政府关于推进重大决策听证制定的要求,(略)决定举行《(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项对《(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听证时间及地点听证会拟定于(略)年7月6日(星期四)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公告通知)。三、听证代表、旁听人名额及产生方式(一)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名额为(略)至(略)人,其中:1.(略)年满(略)周岁的公民3至5人,从申请(略)人员中选择确定。2.(略)有关企事业单位代表5至8人(视(略)情况,人数不足的,(略)人防办邀请产生)。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至4人(视(略)情况,人数不足的,(略)人防办邀请产生)。4.法律工作者1至2人(视(略)情况,人数不足的,(略)人防办邀请产生)。5.有关行业专家、政府部门代表、专业技术人员4至6人(视(略)情况,人数不足的,(略)人防办邀请产生)。(二)听证旁听人听证旁听人名额为5人以内,在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而未被选取的人员或者邀请人员中确定。四、(略)时间、方式和要求(略)居住或工作且年满(略)周岁的公民,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均可(略),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略)截止时间为(略)年6月(略)日(略):(略)时。(略)采用(略)、传真(略)方式。(略)统一使用《(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略)表》(见附件)。(略)请持本人(略)三处(地址(略)4(略)室);传真(略)请填写好(略)表后传真至(略)-(略)。(略)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略)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略)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五、听证会参会通(略)将于(略)年6月(略)日前核实并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和旁听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在昆明(略)站上公布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并将《(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等资料送达听证代表。听证会参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经确定的人员按时参加听证会。六、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召开听证会的同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略)年5月(略)日到(略)年7月5日。欢迎社会各界(略)民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略)年7月5日(略):(略)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略)。联系地址:昆明(略)4(略)室 邮编:(略) 联系人:(略)话(传真):(略)-(略)(传真)特此公告附件:1.(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略)表2.(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略)年5月(略)日附件1:(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重大决策听证会(略)表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年龄(略)号码工作单位职务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手机座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是否)所属机关(略)参会主要理由听证机关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备注附件2:(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略)建设与管理,规范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略)域内(略)的立项、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改造、拆除、报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略)概念】本条例所称(略),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略)及附属设施设备等。天然洞穴或早期人工开凿洞穴,经鉴定具备人防功能的,按照(略)管理。第四条【主(略)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履行(略)的建设与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略)建设、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本条例所述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管理】(略)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应建必建,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略)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略)、(略)级财政应当依据批准的(略)建设项目,根据建设主体性(略)筹措(略)建设资金。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略)建设,实现(略)建设投资主体多(略)化和投资来(略)。第六条【维护管理】(略)的维护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略)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略)有关规定及本条例的规定,对(略)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第七条【(略)权属确认及登(略)或其指定单位代为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四种权能,依本条例规定由投资人或相关单位占有、使用、收益的除外。对于新建(略),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略)规划报建和验收文件及其附图,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意见,在登记簿和附记栏注明(略),并依据相关规定(略)不动产登记:(一)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略)、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结建(略),可(略)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略)或其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第八(略)应当将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和普法教育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包括(略)使用及管理责任等,提高全社会的防空意识,增强公民的防空基本知识和技能。广播、(略)等新闻媒体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第二章立项与规划设计第九(略)应当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落实(略)建设要求和关键指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交通、(略)政、医疗、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条【规划编制主体】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人民(略)批准后实施。重要经济目标和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充(略)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其立项规划应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一条【原则要求】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略)合理、功能齐备原则,统筹规划人民(略)和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人员掩(略)以及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同时,应当充(略)考虑地下空间的互联互通,以(略)综合防护能力。第十二条【具体内容】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人防控制标准、配置标准、战时功能。(二)(略)和主要疏散场所。(三)人民(略)规模、防护要求。(四)各类(略)、结构比例、防护等级、人均掩蔽面积和(略)重点建设(略)、重(略)、人(略)和主(略)的(略)建设项目。(六)地铁、(略)及其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的措施与重点建设项目。(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第十三条【建设用地保障】建设(略)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略)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设立,也可以采用(略)层出让的方式在地下单独设立。(略)的建设规模应与项目用地取得的规划条件相匹配。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要(略)及其出入口、相应的(略)所需用地。人民(略)、公用的(略)和(略),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略)及其配套的必要(略)、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所需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其他(略)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等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以及规划条件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将人民防空建设指标及要求一并进行明确,同时明确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等(略)属国家所有,在(略)。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十四条【建设主体及资金筹集】人民(略)、公用的(略)和(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略),由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部门、战时医疗救护和物资储备等其他有关部门(略)别负责组织建设。各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略)。前述建设经费均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防(略),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方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略),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并保障建设经费。第十五条【兼顾式(略)开发要求】(略)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地下(略),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人民防空(略)和(略)地下交通干线及(略)结合修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略)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规划要求新建(略)与相邻在建或者(略)相连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实施规划和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项目预算。相邻权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略)公(略)、操场、(略)下建设的地下空间和其他单建式地下空间,按照(略)规范标准修建的面积比例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略)%。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要求】(略)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配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对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需(略)期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各期同步建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禁止于后期集中修建。如建设项目为同一开发主体、同时报批,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以统筹建设的,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略)%;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略)%。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根据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配建防空专(略)和一等(略)的,可按1:1.4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配建(略)的,可按1:1.7的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配建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的,每个单独建设的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可折抵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略)平方米。第十七条【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略)内,以(略)、(略)、旅(略)、(略)、(略)和重要经济目(略)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略)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用地按照计容建筑面积的8%修建防空地下室。(二)公用设施用地按照计容建筑面积的5%修建防空地下室。(三)(略)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按照用地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四)单独立项建设的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供热站、燃气站、供水站、公共厕所、垃圾站(房)等公共、公益建筑无落实(略)建设义务的要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略)、(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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