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略)类管理名录((略)年版)》(略)《(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略)顿和(略)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加快(略)固定污染源清理(略)顿和(略)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略)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位(略)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略)类管理名录((略)年版)》((略)站查询:http:(略).html)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二、实施原则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略)申报登记。
三、实施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略)顿。属于(略)-(略)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略)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须于(略)年4月(略)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于(略)年4月(略)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略)年4月(略)日前完成排污登记。
(二)(略)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略)类管理名录((略)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略)年9月(略)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核发部门
(略)负责受(略)范围内的排污许可发证及登记工作。
五、(略)程序
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略)(http:(略).cn/(略)”)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略)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仅需电子版)。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登记管理(略)填(略)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六、法律责任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根据《深圳(略)环境保护条例((略)年(略)月(略)日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略)以上一百(略)以下罚款;(略)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七、其他事项
(略)年8月(略)日起,(略)已取(略)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略)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八、咨询电话
申领登记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请(略)进行反馈,咨询电话:(略)-(略)。
特此公告
(略)
(略)年4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