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略)地下停车场负一层(略)号停车位(变卖)的公告(变卖)评估价为依据),保证金(略),竞价幅度(略)。一次完(略)变卖流程:如第一次流拍的,在起拍价降20%的幅度内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流拍后,则进行变卖程序。任一阶段成交,则后续程序自动取消。 五、咨询看样时间 六、变卖方式 1(略)络司法变卖期为(略)天,变卖期开始后,如有竞买人在(略)天变卖期内的任一时间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则进入(略)小时竞价倒计时;(略)小时竞价周期内,各竞买人可加价参与竞买。 2、竞买人在公告期限内预交指定的变卖价全款后将获得相应的竞拍号,即取得竞买人资格,变卖成交后预交的变卖价全款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缴纳的变卖价全款或变卖不成交,在变卖程序结束后在(略)小时内退还或解冻;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 七、优先(略)权 变卖财产,有优(略)权人应在本公告届满三日前向本院申报优先(略)权;根据申(略)络确认后,即取得优先竞买人资格;届时未申报或逾期申报,视为放弃优先(略)权;参与竞买且以相同价格出价的,变卖财产由优先(略)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略)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变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略)权人竞得。被执行人及有关权利人下落不明等无法通知的,公告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财产权益的转移 本院变卖成交确认的执行裁定书并送达后,不动产或有需履行登记手续的特定财产等所有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转移,其使用权自本院交付时或履行交接手续后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由于买受人未能及时(略)导致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无证房的使用权等,以执行裁定书送达并履行交接手续后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动产所有权,自本院交付时或履行交接手续后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九、税费负担 标的转移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买受人承担;应由被执行人交纳的税、费等由买受人在过户时先行垫付,后凭权属部门开具的相应发票,由买受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法院领款,逾期后果自负。 十、特别提示 1、变卖财产以实物结合上述第三条的看样为准,未看样的视为对上述第三条变卖财产的确认;对展示的变卖财产照片仅供参考,变卖财产的具体明细有评估报告的,以评估报告和上述第三条为准; 2、变卖人对变卖标的能否(略)过户手续及(略)时间等情况,由竞买人在竞拍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变卖人不作任何承诺与保证;因变卖标的不能过户、延迟过户或二次过户所造成的费用负担,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声明:对变卖财产,本院不保证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十一、注意事项 1、竞买不动产的,竞买前可自行向登记机关了解初始登记时间、不动产使用的年限、不动产性质及面积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了解(略)权属变更登记的流程及所需的相关材料; 2、竞拍前,向税务机关了解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或欠交的税费等有关事项;向物业、水电等有关部门了解事关变卖标的相关费用的缴(略)籍管理部门了解户口落户与迁出问题; 3、竞买无证房产等地上建筑物的,竞买前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或集体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或出租人等了解有关违法、违章以及租赁等情况; 4、竞买动产的,如涉及机动车、船舶、机器设备等竞买前了解该动产是否存在违章、罚款或欠税等;机器设备相关的型号、组件、质量等,务必在竞拍前自行核实查看。 十二、拍贷告知 1.变卖标的余款能否申请贷款,详情咨询(电话:(略)-(略));若能申请E拍贷购房服(略)咨询(电话:(略)刘经理)、中国(略)咨询(电话:(略)经理)E拍贷的流程、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略)时间等。 2.竞买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服务,竞买人是否能贷款、银行是否放贷系竞买人与银行之间的金融借款行为,非本院对贷款成功与否的承诺与保证,相应的法律后果自负。 3.申请E拍贷金融服务的具体事项,由竞买人自行与银行(略)相关手续,具体操作及风险自负。 十三、变卖款缴纳 1、变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将变卖余款汇至本院(开户银行:中(略),账号:(略))或将贷款手续交(略)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金融借款能及时汇入本院账户)。 2、变卖成功后,买受人携带本人(略)原件及复印件、汇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院(略)谈话室即立(略))(略)成交确认手续。 十四、限额问题 因司法变卖标的本身的价值,竞买人参加竞拍,(略)相应款项可能会遇到当天限额无法(略)的情况,如当日因限额无(略)上充值银行,各银行充值(略)址:https:(略).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五、公示公开 竞买人竞得变卖(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略)拍竞买号等信息。 本公告由本院负责解释 本院地址:(略)咨询电话:(略)-(略)-(略):(略)院诉讼资产(略)www.(略)上可以查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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