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油方(以下简称乙方)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订单后,应主动与甲方及其船舶、船舶代理联系确认受油船舶动态,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供油作业。
2.乙方应提前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申报供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加油过程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略)的特定要求。
3.乙方保证所属供油船舶、计量器具、船员的合法性。
4.乙方应对加油过程实施严格的管理和全程监控,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确保不发生造成甲方船舶、设备、货物以及人员的损害事件。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供油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以任何形式开展的对供应燃油质量、数量和操作过程的监督检查或其他要求。
二、 供油与计量
1.供油期限为船舶抵港后至离港前,除甲方原因及港口特定要求外,乙方供油作业不得影响甲方船舶正常的在港作业和开航。
2.双方供油操作执行《船舶供受燃油规程》(GB/T (略)-(略))。
3.在乙方供油驳船靠、离受油船期间,应服从受油船舶指挥,由于乙方驳船操作不当造成受油船船体损伤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加油前,乙方供油船代表应主动向甲方受油船代表出示供油船舱容表或流量计检定证书,双方共同检测供油驳船油舱的总深、油位、油温或流量计读数,并做好详细记录。
5.供油过程中,按照《石油产品取样法》(GB/(略),手工法)在受油船全过程滴油取样,并由双方代表当场共同取存铅封,受油船舶留存3份,乙方留存2份,作为核查油品质量的依据,油样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6.供油完毕后,乙方保证每次供油数量误差保持在国家行业误差±0.3%的范围之内。对数量有争议时,双方应在(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以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油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准。
7.如甲方查实乙方存在供油数量短少的问题,甲方有权按照实际短少数量的十倍金额扣留未(略)乙方的燃油款。
8.供油数量确认后,乙方与甲方船舶共同签署供油凭证。
9.在供油过程甲乙双方的责任按如下原则划(略):(1)双方责任风险划(略)以甲方受油船受油法兰接口为界,受油法兰接口处(含)至乙方供油驳船一侧的责任风险由乙方承担,另一侧责任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须对包括(略)、开关泵等供油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和全程监控,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或对甲方船舶、设备、货物和人员造成侵害的事故,否则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2)上述责任划(略)不包括燃油质量和数量短少问题而引起的责任风险。(3)乙方对供油船船员和乙方代表的人身安全负责。
三、 质量标准
1.乙方保证所供燃油质量符合《船用燃料油GB (略)-(略)》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硫含量标准,供油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所供燃油的化验报告,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略),同时乙方保证实际供应燃油质量须与乙方提供的化验报告一致。
2.甲方有权指定任何一家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乙方确有异议的,由双方共同指定独立的检验机构进行油样化验和质量认定,费用由责任方最终承担,该指定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认定质量责任的依据。
四、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供油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供油数量对应的油款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2.若乙方供油数量超出国家行业误差-0.3%的,应当按照误差数量对应的油款的双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若乙方最终供油的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超过±5%,乙方应当向甲方按照偏差数量对应油款的双倍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4.如出现燃油质量问题,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1)经甲方船舶确认乙方供应燃油不能继续使用的,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进行燃油退换,无论化验结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2)乙方对燃油质量指标不合格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对于甲方船舶实际耗用的不合格燃油,乙方在承担上款赔偿责任的同时,甲方有权按照质量指标超标情况扣罚乙方燃油款,扣罚标准如下:(1)硫含量、闪点(闭口):未达到质量标准的,每个指标按(略)/吨扣罚。(2)上述未列举的指标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每个指标按照(略)/吨扣罚。
6.对于“密度”((略)℃)指标,无论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对于检测值低于供油凭证数值超过0.3%的部(略),每低满0.1%的按(略)/吨扣罚,不足0.1%的部(略)按比例扣罚。
7.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乙方除对甲方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按照(略)/次赔偿甲方名誉损失。
8.本合同项下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损坏的修复或更换费用、退换油费用、清舱洗舱费用、船期损失、行政处罚、化验费用、司法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