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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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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   湖北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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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3-11-07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公开征求《襄阳市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公开征求(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时间:(略)-(略)-(略)索引号:(略)-(略)类:(略)建设(含住房)发布机构(略)公开日期:(略)-(略)-(略)标题:关于公开征求(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文号:无主题词:生效时间:(略)-(略)-(略)终止时间:(略)-(略)-(略)来源:(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襄住建〔(略)〕(略)号)于(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为加快(略)住建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助力(略)住建领域信用管理体系,为住(略)场主体营造更加规范透明开放(略)场环境(略)拟对(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起草了修订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公示时间:(略)年(略)月7日至(略)年(略)月7日二、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略)至:(略)@QQ.com 2.信函邮寄至:(略)住房和(略)政策法规宣传科3.电话:(略)-(略) 附件:1.(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2.(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略)住房和(略)                         (略)年(略)月7日附件1 关于(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为(略)建设和(略)场秩序,健全住(略)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为住(略)场主体营造更加规范透明开放(略)场(略)拟定了(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现作如下说明: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略)年(略)月1日施行以来,在(略)住建领域信用信息资源,提升信用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效率和水平,促进住建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略)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略)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略)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新法规的(略)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形势的不断变化,原《办法》中部(略)内容、管理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的客观需要。为更新信用评价指标,为住(略)场主体营造更加规范透明开放(略)场环境,提升信用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二、《办法》制定依据(一)《(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二)《(略)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三)《(略)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四)(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五)《(略)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六)《(略)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七)《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略)—(略)年)的通知》(国发〔(略)〕(略))(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略)号 (九)《(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略)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略)〔(略)〕(略)号三、修订过(略)法规科于(略)年9月即开始修订工作,经与相关科室、二级单位多次沟通,充(略)听取住(略)场主体意见建议,(略)住建厅8月出台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略)住建领域信用评价管理现状,经认真研究、反复讨论后,形成了《办法(修订稿)》。四、《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扩大了《办法》(略)场主体的适用范围。将原《办法》中“(略)建设和房地产经营(略)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调(略)为“凡在湖北(略)建设和房地产经营(略)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删除原《办法》中的“(略)场主体项目(略)的业绩,暂不计入业绩信息。”(二)调(略)了《办法》(略)场主体的类别。(略)住建厅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删除《办法》第二条中的“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略)燃气各类主体”“征收劳务实施各类主体”。(三)明(略)的职责。“(略)住建部门督促指(略)((略)、(略))住建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作”“支队负(略)场各方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线下初审相关证(略)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复审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证明材料,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其他扣(略)纪录撤销申请。”“鼓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四)调(略)了信用评价指标记(略)标准。对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有效期的时限、累计(略)值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信用初始记(略)调(略)为(略),信用等级相关积(略)均随之调(略)为原积(略)值乘以1.(略)。特此说明附件2(略)建设和(略)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略)建设和(略)场秩序,健全住建领域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略)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略)—(略)年)的通知》(国发〔(略)〕(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略)〕(略)号 《(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略)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略)〔(略)〕(略)号等规定,(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湖北(略)建设和房地产经营(略)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略)建设和房地产经营(略)场各方主体(以下简(略)场各方主体)是(略)域内从事房屋(略)政(略)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施工图审查、造(略)质量检测鉴定、园林绿化施工(略)瓶装(略)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等企业,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房屋安全鉴定、征收劳务实施、物业服务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略)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披露、修复、应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相关从业人(略)建设和房地产企业(含(略)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略)建筑师、勘(略)师、(略)建造师(略)建设类(略)执业人员,造价师、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技术负责人,建筑监理企业、施工图审(略)检测机构从业人员、园林绿化施工养护从业人员、房地产开发、经纪、估价从业人员、征收劳务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经专业培训并考核(略)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等。第三条 (略)住房和(略)(以(略)住建部门)负(略)场信用管理工作,(略)统一标准,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和使(略)场各方主体((略)进鄂企业)的信用信息,督促指(略)((略)、(略))住建部门开展信用管理工(略)场各方主体信(略)政策法规宣传科负(略)场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略)属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职责,明确专人负(略)场各方主体优良行为、不良行为和业绩信用信息审核、评价、披露、应用工作。支队负(略)场各方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线下初审相关证(略)政策法规宣传科负责复审行政处罚信用修复证明材料,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其他扣(略)纪录撤销申请。住建领域各行业组织配合做(略)场各方主体信用基本信息的归集、录入、核对、更新申报等(略)统一(略)场(略)的建设和维护工(略)互联互通。(略)住建部门(以(略)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略)建设和(略)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负(略)场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使(略)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当明(略)场各方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并(略)政策法规宣传科备案。第四条 (略)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 住建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略)场监管机制,在开展行政许可、(略)场准入、(略)场检查、招(略)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同时鼓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第二章  信息归集第六条 (略)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用以识(略)场各方主体身份和记载其基本情况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略)登记类信息等。(二)优良信用信息:遵纪守法、诚信经(略)、住建(略)(州)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奖励、行业贡献、从业信息和行业责任与义务等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获得国家技术专利、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住(略)建设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略)((略)、(略))以上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合同约定,拒不(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第七条(略)项(略)((略)、(略))住建部门通过企业申报或直接采集信用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略)(州)住建部门。(略)(州)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略)内(略)场信用信息。第八条 信用信息计(略)依据: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各级执业质量检查、成果文件评(略)、计价依据编制、评优评先等活(略)、住建部门、(略)(州)级以上行业学会协会的正式文件、文书等。第九条 (略)两级住建部门应加强(略)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做好负责收集、(略)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第三章  信用评价第十条 (略)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录入记(略),应按照下列程序(略):(一)基本信息:由企业初始录入,发生变更后企业在变更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录入,在5个工作日内记录调(略)信用信息。(略)(不(略))的企业,由各行业组织对企业上报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确认。(略)的企业,由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二)优良行为信息:属于住建部门发出的奖励文件,由负责奖励评审的科室、单位录入。属于其他部门、单位发出的奖励文件,由企业自行录入,并(略)相关证明资料,由各行业组织受理、(略)类,(略)对口业务科室进行审核确认:(略)地或者项目所在(略)的企业,由(略)负责审核确认。不符合优良行为记(略)条件的,由受理单位(略)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三)不良行为信息:行政处(略)政策法规科依据有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文书等组织审核录入;行为发生(略)的企业,由(略)负责审核录入;其他不良行为发(略)(不(略))的企业,由对口业务科室根(略)下达的通报、执法结果公示等文件录入;行为发生(略)的企业,由(略)负责审核录入;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有效期按照该行为本身具备的有效期认定。若本身无有效期,按以下规则执行(具体行为记(略)标准见附件1:(一)优良记录实施(略)级定(略):(略)及相应级别)增加(略)~(略),有效期(略)及相应级别)增加(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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