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限制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本条,其余约定详见拍卖会资料):
①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须承担对洗车场现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确保洗车场能正常运作。租赁期届满后,(略)落实洗车场设施、设备收回事宜;如继续对外租赁该土地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③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土地范围出现违建违规用地等行为。
④承租期间,洗车场及所属范围土地、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的维护(修)费用及有关税费、水电费等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竞买人一经参加竞租视为接受标的的一切现状及瑕疵,愿意遵循并无条件配合承租限制规定的相关约束。
标的特别约定:
1、标的按现状公开招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须承担对洗车场现有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的责任,确保洗车场能正常运作。租赁期届满后,(略)落实洗车场设施、设备收回事宜;如继续对外租赁该土地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如承租期间政府需收回场地另作他用,则提前(略)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确保洗车场洗车功能正常运作,并将投入的设施设备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样,逾期不处理将作为无主物品处置,(略)不作任何补偿。
3、承租人不得在租赁土地范围出现违建违规用地等行为。
4、承租期间,洗车场及所属范围土地、地上附着物、设施设备的维护(修)费用及有关税费、水电费等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5、租赁合同期为三年,租金按年收取;
6、拍卖佣金标准:按标的三年成交租金总额5%向买受人收取;自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付清拍卖佣金;
7、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方交纳的合同履行保证金(押金)为2(略)。竞租成功的买受人除须交纳以上押金外还需另外预付首年度租金(按租赁权成交金额);
8、买受人须自成交之日起2天内与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自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略)天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付清租赁押金与首年度租金(付款时效与签订租赁合同时间一致)。待《租赁合同》签订完成并付清所有押金与首年度租金及拍卖佣金后,方可申请退还(略)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
9、本次招租无免租装修期;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合同期满有特别说明的,依特别说明;
(略)、租户如需改变原租赁用途的需经业主方同意;
(略)、承租人不得私自转租所竞得的洗车场土地租赁权,如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将标的收回,租赁押金视为违约不予退还;
(略)、承租人须按时足额付清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经催告仍未付清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并将标的收回,造成所有损失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押金视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略)、标的如有其它约定依拍卖会资料备注及《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竞买人必须对自己的拍卖(竞租)行为负责,逾期未签合同或未付清相关费用及押金的视为违约,如不遵守拍卖的有关规定或者弃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竞买(略)有权按《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将标的收回再行拍卖,再次(略)第一次拍卖中应(略)的佣金外,还应补足再行拍卖成交价达不到原成交价的差额。
另外,因违约造成的第一次成交之日起至再次拍卖招租成交期间的租金损失由违约人承担【租金损失计算方式:第一次成交的月租金乘以一拍成交之日起至二拍成交之日的间隔期(单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