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略))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合法(略)支机构、依法登记(略)的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不应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须提供(略)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3)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4)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提供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6)投标人不得将本项目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略)包,并提供自主实施服务的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7)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包投标: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夫妻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略)直接或间(略)。投标人须对上述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8)投标人与邮政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略)),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投标人需对上述情况出具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9)投标人全权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提供授权书原件,并提供被授权代表(略)复印件。 ((略))投标人被列入邮储银行总行或邮储银行厦门(略)行供应商黑名单的,将根据行内供应商管理制度予以准入限制。 2.2存在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将否决其资格。投标人需对其进行承诺并提供承诺函 (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2)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比选资格的; (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略)〕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单项罚款(略)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略)的,从其规定。” (5)投标人被官方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7)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8(略)、关联公司)在政府、银行及相关行业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2.3信用记录查询截图 (1)由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当日(略)站((略)www.(略).cn(略)((略)www.(略).cn)查询并打印供应商信用记录。 (2)查询结果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方,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认定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2.4投标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