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略)现开始征集(略)年(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略)具有广泛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引领性;
(三)与经济(略)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四)原则上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略)地方标准。
二、申报范围
(一)在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与产业技术基础、绿色制造、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略)貌提升、(略)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农技推广、创业服务、社会工作、公共卫生、养老托幼、健康管理、家政服务、公共文化体育、全民健身、训练竞赛、(略)、(略)服务、文化旅游产品与服务、消费保障、餐饮厉行节约、(略)管理、公共资源(略)人居环境建设、社会治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自然灾害防御等方面,(略)工业、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发展需求,需要统一规范的特殊技术要求;
(二)推动成渝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项目;
(三)(略)需要统一规范的其他技术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应对接(略)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参照重点申报范围,加强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略)析和研制,注重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缺,健全和(略)地方标准体系。
(二)有项目申报意愿的部门或组织(个人)(略)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略)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略)场(略)申报。(略)场(略)不直接(略)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请。
(三)为提高立项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起草单位要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建议起草单位提前编制标准草案,科学合理确定立项项目名称。立项项目正式下达后,名称原则上不得更改。
(四)(略)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略)性、协调性、科学性的原则进行遴选和评估,择优申报。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略)场竞争的行为。
(五)若申报项目涉及其他行业或他人成果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情况反映后,(略)级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协调,并写明协调情况与协调结果,协调未果的暂缓申报。
(六)立项计划下达后,项目应当在下达计划当年内完成。
四、其他事项
(一)(略)级行业主管部门于(略)年3月1日前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计划申报函(申报函应附项目申报表、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附件2)协同正式(略)场(略)。逾期不报或材料不齐、材料未签署意见或盖章的不予受理。无特殊情况年内不再增补立项计划。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标准复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结合年度地方标准立项工作,对由本单位归口管理的,发布满5年(截止到(略)年(略)月(略)日)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行业主管部门在提交年度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复审结论。与当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冲突、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不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相关指标低于现行有效国家行业标准或交叉重复、引用了已废止标准等情况的标准必须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对超过复审周期且未反馈意见建(略)将予以废止。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和凌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
附件:1.(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doc
2.(略)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doc
(略)场(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