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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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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城乡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旺苍县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   四川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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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4-02-0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旺苍县城乡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旺苍县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年第2号现将《(略)人民政府关(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布,(略)年2月1(略)人民政府关(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略)号令)和《(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略)研究同意,现(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一、征收目(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二、征收范(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设施。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略)。四、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按照《(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实施房屋征收。五、征收实施期限(一)签约期限:(略)年4月1日至(略)年6月(略)日。(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六、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七、争议解决办法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公告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加快推(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和《(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收目的和征收范围:1.征收目的:(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2.征收范围:(略)幼儿园建设项目(凤凰梁幼儿园)、(略)凤凰小学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设施。第二条签约时间:(略)年4月1日至(略)年6月(略)日。第三条征(略)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的责任主体;(略)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的房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若后期出台房票安置相关政策,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损失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六条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原则1.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略)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协商不成的,(略)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4.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5.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略)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6.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略)别评估。7.企事业单位(略)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略)负责协调。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权属认定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3.未(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的,(略)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4.无任何法定证件手续,(略)住房和(略)、(略)等部门认定应给予补偿的。5.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给予补偿的。(二)计户认定1.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2.(略)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或实际产权人为计户单位。3.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三)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略)规划许可证》等合法产权证书或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薄为准;无权属证(略)住房和(略)、(略)等部门进行认定。(四)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1.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为准。2.本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略)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行补偿。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且被征收人在本公告发布前(略)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略)场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第九条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1.违反规定在项目规划红线划定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3.(略)住房和(略)、(略)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第三章货币补偿第十条房屋基准补偿价的确定1.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2.无任何手(略)住房和(略)、(略)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费。3.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略)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略)给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第十一条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补偿总额=房屋基准补偿+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应缴相关税费。第十二条征收临时建筑1.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本价格给予补偿。2.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3.违法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第四章征收补助及奖励第十三条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1.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略)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略)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2.搬迁费:按被征收人房屋产权面积(略)平方米一次性(略)。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略)平方米×1次。第十四条停产停业补助费1.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略)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进行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2.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十五条搬迁奖励(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和搬迁奖励1.从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一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略)的奖励。2.从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二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略)的奖励。3.从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三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略)的奖励。4.从规定的协议签约起始日起,第四个月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5.对货币补偿安(略)域内(略)第一套新建商品住宅的,每户给予(略)平方米的奖励;(略)新建车库车位的,首个给予(略)个的奖励。被征收户(略)商品(略)提供购房合同,(略)与被征收户签订购房补贴政策协议并(略)奖励资金。(二)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离的,除按照本条第(一)项给予相应奖励外,再按照被征(略)场评估价值的(略)%给予货币奖励。第五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略),统一(略)注销手续,(略)负担;两证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须签署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放弃承诺书》并(略)的《搬迁收房验收合格单》后,(略)相关安置补偿金。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丈量、评估资料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略)明文件或者委托人(略)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4.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略)有关手续;无法前来(略)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略)原件及复印件(略)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略)。5.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略)完交房手续。6.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的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略)安排拆除((略)所有)。7.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略),设施齐全,不得损坏(略)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第十七条其他1.(略)房屋未过户的,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并补缴相关税费后,按新产权人给予补偿。2.(略)户规定:本方案中提到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司法文书载明为准。3.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4.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5.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略)、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由他人或由他人代为(略),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六章争议处理第(略)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义务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略)《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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