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略)产(略)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略)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略)场(略)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略)产(略)场不低于总成交金额的(略)%作为首期价款,剩余价款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付清。 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略)的考察,充(略)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清运、移交、处理,相关环节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略)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略)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略)申请。未事先对(略)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7)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略),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5、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略)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移交,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需(略)山(略)账户,进入(略)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略)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略)场概不负责。 7、意向受让方(略)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8、(略)产(略)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项目负责人:(略) 联系电话:(略) 部门负责人:(略)) 联系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