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竞商人为企业法人的,审验资质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有效(略)、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略)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相关业绩、从业资质、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电子版。
竞商人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审验资质需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本人(略)原件及加盖手模的复印件以及相关业绩、从业资质、资格证书等原件扫描电子版。
5.初审合格后(略)将《招商文件》(略)传回商家(略)内,供(略)商家编制竞商文件用。
五、商谈文件的递交
1.递交时间:截止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略)时。(邮寄的已签收时间为准)
2.递交地址:(略)
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递交地点的商谈文件,商谈人不予受理。
4.商谈文件需进行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公章,商谈人不受理未密封完好的商谈文件。
5.在商谈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参与商谈企业可以撤回商谈文件。
6.商谈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参与商谈企业不得修改、补充、撤销商谈文件。
六、(略)资(略)咨询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略)-(略):(略);下午(略):(略)至(略):(略))
地址:(略)方式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略)-(略):(略);下午(略):(略)至(略):(略))
地址:(略)、商谈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
1.参与商谈企业对本商谈文件的条款及内容未提出异议时,均被视为同意。如参与商谈企业对商谈文件有疑点、异议,可要求商谈人予以澄清,在商谈截止日期前,用书面传真形式通知商谈人,商谈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答复时,以书面形式传真做出答疑,同时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与商谈企业,作为商谈文件的补充部(略)。如超出商谈截止日期,商谈人不予解答。
2.商谈截止时间前,商谈人有权以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商谈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修改,补充或者修改后,商谈书面形式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参与商谈企业。商谈文件的补充或者修改作为商谈文件的组成部(略),对所有参与商谈企业均有约束力。
九、参加商谈评审会要求
1.参与商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本商谈文件的规定准时参加商谈评审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缺席、迟到、中途退场的,视为自动放弃商谈,商谈人不退还商谈保证金。
2.参与商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本人(略)、(略)、参与商谈企业资质材料等原件供商谈评审小组审查,未能提供的,资格审查将被评审小组评审为不合格。
3.参与商谈企业须自觉遵守商谈评审会纪律,服从商谈人的安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录音、录像。
十、商谈评审方式
1.本次商谈评审采用三轮商谈评审方式经商谈评审小组资格审查合格者才能进入商谈评审阶段。
2.若资格、符合性要求合格的参与商谈企业只有一家的,评审小组(略)洽谈,原商谈(略)洽谈文件。由评审小组负责与合格参与商谈(略)洽谈,洽谈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3.所有符合商谈资格参与商谈企业提交的商谈报价均高于商谈限价的,则终止本次商谈,由商谈人另行组织重新商谈。
4.参与商谈企业的第一轮商谈报价由参与商谈企业填写在商谈承诺函中。参与商谈企业为企业法人的,第二轮、第三轮商谈报价须由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评审会按规定填写商谈报价单,(略)后才生效;参与商谈企业为个体工商户的,第二轮、第三轮商谈报价须由经营者本人在评审会按规定填写商谈报价单,(略)后才生效。
5.三轮商谈后, 评审小组按参与商谈企业的商谈报价排序,从低到高列出成交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个)。成交候选人在评审会上签署商谈评审结果确认书,商谈评审结果确认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
6.商谈评审后,商谈人需对成交候选人进行资信审查,待资信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成交人。若资信审查不符合要求,经评审小组确认后,商谈人重新组织公开商谈。
7.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商谈企业的财务状况、诉讼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等,同(略)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通过全国(略)查询企业有无经营异常情况。
十一、成交公示
1.成交公(略)址:CG.(略).CN),公示期为3天。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第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商谈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或存在本商谈文件载明的情形被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商谈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其他成交候选人递补为成交人,成交价格以该成交候选人报价为准),也可以重新商谈。
2.如成交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视为成交人放弃权利,成交人的商谈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十二、其它
1.参与商谈企业承担自身发生的所有与商谈有关的一切费用。
2.所有商谈文件中未明确的待商定条款及约定,均以商谈人的要求为准。
3.严格遵守商谈人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经营的相关管理规定。
十三、本次商谈活动是企业的自主商谈行为,不同于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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