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等4户债权公开竞价公告
发布时间: (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11月4日(略)时起至(略)年(略)月4日(略)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略)址https:(略).com/)对(略)等4户项目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物
(略)等4户债权享有的主债权、附属的担保权利等。转让基准日为(略)年(略)月(略)日,利息暂计至(略)年4月(略)日,该4户债权本金合计为(略),(略).(略),本息合计(不含迟延履行金)为(略),(略).(略),具体本金、利息、罚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以债权文件、仲裁机构裁判文书等有关文件资料记载为准。
二、挂牌价格
转让底价:人民币(略)(略);竞价保证金:人民币(略)(略);加价幅度:50(略)或其(略)倍数。
三、竞买人应具备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但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及其高管、财务人员,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略)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债务人、保证人及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不得(略)或变相(略)该资产。
四、竞价保证金
1、债权项目竞价前,竞买人应缴纳(略),或缴(略)指定账户(),竞买人一旦缴纳保证金,即视为接受标的现状并愿意承担所有风险。
2、参与拍卖但未竞得的,如竞买人此前将竞买保证(略)指定账户,则(略)在拍卖截止日起1个月内(略)退还;如竞买人此前将竞买保证金(略),其具体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以(略)之间的相关文件为准执行。如竞买人或买受人违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在拍卖成交后,竞拍保证金转为债权转让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在完成结算前,保证金持续为转让合同提供履约担保,不可冲抵除尾款外的转让价款。
4、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5个(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如期付清价款,逾期签订或者逾期(略)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债权不作转让,并可将竞拍标的再行公开拍卖转让。且如果再次拍卖成交价低于此次成交价的,买受(略)弥补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此次拍卖成交价的价差。
五、拍卖成交竞价款的交纳
1、买受人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略)同意也可选择(略)期付款,选择(略)期付款需按合同约定(略)补充价款。
2、拍卖成交,买受人不按约定(略)全部竞价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咨询事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工作日接受咨询,有(略)联系人。
七、竞价方式:
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延迟5(略)钟。本次竞拍采取不设保留价的增价竞拍方式,至少有一人出价,且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八、特别提醒: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法律文件,亦不构成任何邀约或承诺,我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公告期内,我司视招商等情况有权随时启动或中止竞价程序。
2、竞价标的物以现状为准,现状是指看样时点标的的质量、数量、新旧程度、使用现状等现实状况,至竞价时点竞买人没有异议,则表示竞买人认可看样时点与竞价时点标的现(略)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3、竞买人在竞(略)对此次竞价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文字资料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不作为对竞买人参与此次竞价的建议,仅提供竞买人参考。(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4、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略)有权没收竞买人的保证金并重新拍卖。
5、标的物转让公告及转让登记手续由竞买人自行(略),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均由竞买人承担。
6、竞买人承诺受让本债权后不得有暴力催收行为,应采用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合法催收。
7、本标的物的优先(略)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略)权。
8、本次拍(略)交易服务费用由竞买人承担。
9、(略)招商平安(略)责任公司将且仅将于竞买人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协助竞买人(略)债权转让公告及资料移交工作,在此之前我司有权按我司标准对拟转让标的进行维护,竞买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因采取必要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略)、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竞买人一旦做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公告、竞买须知及相关附件的全部内容。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债权文件、仲裁机构裁判文书等有关文件资料为准。
九、本(略)咨询。
联系电话:(略)
联系人:(略)n>卢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