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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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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冶金矿产原材料,机械电子电器   河南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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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1-11-1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略)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推进(略)场建设,维(略)场(略)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略)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略)、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略)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略)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略)支机构;(四(略)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略)场主体。第三条 (略)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略)登记。未经登记,(略)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略)登记的除外。(略)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四条 (略)场主体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略)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略)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略)级以上地方人(略)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略)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略)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略)建设规范。(略)级以上地方人民政(略)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略)场主体登记(略)流程,(略)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略)上(略)、异地可办,(略)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第七条 (略)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略)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升政府服务效能。第二章 登记事项第八条 (略)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略)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略)场主体类型(略)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略)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略)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二)经(略)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七)(略)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略)、合伙(略)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略)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略)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略)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第十一条 (略)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略)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略)络经营场所作为(略)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略)实际情(略)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略)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第十二条 有(略)、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略)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略)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略)、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略)、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略)场主体的(略)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出资方式应当符(略)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四条 (略)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略)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略)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略)类标准(略)经营范围登记。第三章 登记规范第十五条 (略)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第十六条 申请(略)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略)明;(三)住所或者主要(略)、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略)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略)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略)场主体类型(略)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略)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略)场主体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略)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略)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 申请(略)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略)场主体的成立日期。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略)场主体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二条 营业执照(略)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略)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三条 (略)场主体设立(略)支机构,应当向(略)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第二十四条 (略)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略)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略)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略)、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发生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六条 (略)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略)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略)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略)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 (略)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略)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略)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略)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略)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 (略)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略)日内向登记机关(略)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略)日内向登记机关(略)备案。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略)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略)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略)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略)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略)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略)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略)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略)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略)向社会公示。(略)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第三十一条 (略)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略)场主体终止。(略)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 (略)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略)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略)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略)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略)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略)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略)支机构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略)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略)注销登记。(略)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略)公示,公示期为(略)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略)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略)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略)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略)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略)注销登记。(略)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略)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略)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略)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略)注销登记。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略)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第三十六条 (略)场主体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略)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略)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略)声明作废,申请补领。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略)场主体应当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略)公告营业执照作废。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略)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略)级(略)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略)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第三十九条 登记(略)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略)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略)检查;(二)查阅、复制、(略)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三)(略)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四)依(略)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五)依法查询涉嫌(略)场主体的银行账户;(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略)场主体登记的,(略)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略)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略)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略)场主体登记。(略)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略)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略)日。(略)场主体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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