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略)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略)号发布 根据(略)年3月(略)日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修订)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拟定于(略)年7月(略)日(略)自然资(略)就(略)标定地价、(略)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地点
时间:(略)年7月(略)日(星期一)上午9:(略)
地址:(略) >(略)标定地价、(略)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
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及社会各界代表。
四、参加听证会须知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2、听证会代表需熟悉和关(略)地价情况、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有较广泛的代表性;
3、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4、听证会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5、听证资格一经确认,听证会申请人应按时参加听证,并携带本人有效(略)件或单位介绍信;未携带有效(略)件或单位介绍信的,取消其听证资格。逾期不参加听证会的,视为对听证内容无异议;
6、全体参会人员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减少人员接触,做好疫情防控。
五、(略)地点及(略)要求
1、(略)地址:(略)2、(略)要求:本次听证会可通过(略)、(略)两种方式(略)。(略)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于(略)年6月(略)日前以书面形式递交(略)申请表(详见附件)。公民须提交本人有效(略),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听证会须同时提交有效的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代理人有效(略)、委托证书正本。(略)则须将上述材料的(略)至联系(略)。
特此公告。
联系人:(略)电话:(略)-(略)<(略)
(略)自然资(略)
(略)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