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略)行信用卡委外催收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YCLC(ZB)-(略)-(略)
三、本项目公告发布时间:(略)年(略)月(略)日
四、原公告“4.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如下:
4.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4.1.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4.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略)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1.3 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4.1.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4.1.5 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2.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4.2.2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2.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2.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2.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4.2.6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4.2.7投标人((略))在政府、银行及相关行业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4.2.8投标人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略))、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4.3投标人业绩或资质等特殊要求:
4.3.1投标人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略)),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具备委外清收业务展业资格。
4.3.2投标人具有委外催收业务实务经验,展业时间3年以上,标段一投标人(略)级及以上商业银行有2年以上相关业务合作经历(应提供相应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为记载合作主体名称及有效签章的首页、尾页、盖章页复印件,一旦发现存在虚假情况,将取消投标资格);
4.3.3投标(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略)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4.3.4投标人应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从事信用卡或个贷催收业务(应提供与企业名称一致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4.3.5投标企业信誉良好,员工素质优秀。企业在近3年内没有法院不良记录、银行征信不良记录、税务部门不良记录及其他不良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无各类不良记录;从业人员熟悉法律知识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职业能力、催收技巧和催收实务经验;并提供未涉案书面证明;
4.3.6投标人具备完善的(略)人员组织架构,具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法务人员)质量稽核人员以及客户服务人员;具有科学的作业流程和规范;具有良好持续的人员招聘和培训机制;具有有效及时地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具有严格的计算机控管制度;具有严格的保密守则机制。
4.3.7本项目否决事项。与本行存在以下关联关系的,不得参与投标:
(1)本行股东;
(2)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
(3)与本行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关联关系的;
(4)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
(5)与本行贷款业务存在担保等关联关系的。
五、现变更“4.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如下:
4.1 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4.1.1 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略)负(略),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
4.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略)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4.1.3 投标人须就能够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单独提供承诺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除外)
4.1.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4.1.5 投标人拟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均须符合国家、招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保证其投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均为真实、有效的。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2.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4.2.2投标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2.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2.4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违法行为或被媒体曝光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2.5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
4.2.6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的;
4.2.7投标人((略))在政府、银行及相关行业采购供货或服务中有不良记录的,其货物或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4.2.8投标人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略))、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4.3投标人业绩或资质等特殊要求:
4.3.1投标人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略))负责人),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具备委外清收业务展业资格。
4.3.2投标人具有委外催收业务实务经验,展业时间3年以上,标段一投标人(略)级及以上商业银行有2年以上相关业务合作经历(应提供相应合作协议,该合作协议为记载合作主体名称及有效签章的首页、尾页、盖章页复印件,一旦发现存在虚假情况,将取消投标资格);
4.3.3投标人(略)内设立公司(略)总所)或(略)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组织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能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略)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4.3.4投标企业信誉良好,员工素质优秀。单位在近3年内没有法院不良记录、银行征信不良记录、税务部门不良记录及其他不良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律所负责人)、控股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无各类不良记录;从业人员熟悉法律知识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职业能力、催收技巧和催收实务经验;并提供未涉案书面证明;
4.3.5投标人具备完善的(略)人员组织架构,具有专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法务人员)质量稽核人员以及客户服务人员;具有科学的作业流程和规范;具有良好持续的人员招聘和培训机制;具有有效及时地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具有严格的计算机控管制度;具有严格的保密守则机制。
4.3.6本项目否决事项。与本行存在以下关联关系的,不得参与投标:
(3)本行股东;
(4)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
(3)与本行内部人员及其近亲属有关联关系的;
(4)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
(5)与本行贷款业务存在担保等关联关系的。
六、联系方式
地址:(略)
电话:(略)-(略);(略)
(略)
七、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略)年6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