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略)明;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财务状况报告;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与承诺函;
1.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提供声明(格式自拟);
1.6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未被(略)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略)采购活动期间。
2.参与本项目供应(略)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3.本次公告同时在《西(略)》、《西藏自(略)》上发布。
4.供应商在响应时需要(略)电子响应文件至西藏自(略)中、并在开启(略)开标用企业(略)锁制作电子标书的锁,解密(略)的电子标书。
5.响应保证金采取银行保函或保单保函方式提(略)只接受西藏本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只认可西藏本地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中国(略)西藏(略)公司、大家(略)责任公司开具的(略)显示为准)。(略)提交:西藏自(略)(通过西藏自(略)址:ggzy.xizang.gov.cn)
6.因在西藏自(略)中进行采购相关工作,无法得知各潜在
供应商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故本项目相关澄清、更正、终止等信息无法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请各潜在供(略),如未获取到相关澄清、
更正、终止等信息造成的后果由各潜在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逾期(略)或不按要求(略)的电子投标文件,西藏自(略)将予以拒收。
若因(略)错误在评审时候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