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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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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系列标识设计制作服务项目质疑回复函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科技文教旅游,轻工纺织食品   广东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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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2-06-1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系列标识设计制作服务项目质疑回复函。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系列标识设计制作服务项目质疑回复函双击鼠标自动滚屏[打印此页][关闭此页](略)受采购单(略)公共文(略)(以下称“采购单位”)的委托,负责代理龙岗数字创意产业走廊系列标识设计制作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本项目于(略)年5月(略)日在(略)(http:(略).com:(略))发(略)于(略)年6月6日收到贵公司送达的《质疑函》,就项目评(略)标准提出(略)现将质疑事项逐条回复如下:质疑事项1:技术部(略)评审因素存在(略)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性。事实依据:本项目技术部(略)评审标准:技术部(略)序号评(略)因素权重%评(略)准则1设计方案(略)考察投标人:1、项目(略)析策划:对龙岗数创走廊进行研究与(略)析,并对项目相关政策法规等进行(略)析,并(略)析龙岗数创走廊面临的问题,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案;2、Logo延展应用: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对现有logo形象进行(略)析,结合logo提出对应的图形设计并进行延展,优化;3.具体设计方案:依据延展效果提出对具体项目中空间环境的设计方案概念,包括相关效果图等,以解决项目(略)析当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提供以上三点内容得(略),每缺一项扣(略),扣完为止。(1)研究(略)析合理,问题(略)析全面,解决方案切实可行,(略)清晰可行,能够提供可行的延展方案,韵味符合logo设计意图,设计效果新颖,解决方案合理,方案(略)体性强,充(略)考虑实施性及预算评审为优的加(略),(2)研究(略)析比较全面,问题(略)析基本合理;有解决方案,(略)基本可行,延展效果基本可行,设计效果合理,有对应解决方案,方案(略)体性一般评审为良的加(略)(3)研究(略)析掌握不全面,对项目要求理解不准确,(略)较差,基本品质保证,延展效果较差,设计效果较差,解决方案一般,方案(略)体性较差评审为中的加(略),(4)无相关内容或不符项目要求评审为差的得0(略)。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本项目技术部(略)评(略)标准中以“(略)合理”、“(略)全面”、“(略)可行”、“(略)新颖”、“(略)体性强”、“(略)比较全面”、“(略)基本合理”、“(略)基本可行”、“(略)体性一般”、“(略)不全面”、“(略)不准确”、“(略)较差”、“(略)一般”“(略)体性较差”等没有明确量化判断标准的表述,需评审专家通过主观判断评(略),属于评审标准中的(略)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扩大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且(略)值高达(略)(按权重换算),将影响本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略)采购招标评标方法(略)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略)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略)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略)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略)法的,评审标准中的(略)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略)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略)法时评审标准中的(略)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略)号令)第二十四条:综合评(略)法评审标准中的(略)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略)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略)间(略)间划(略)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略)项;参与评(略)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略)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略)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略)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略)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略)值和权重。答复一:因本项目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采购单位已尽可能明确相关指标及评审因素,故并未存在贵司所质疑相关情形。质疑事项2(略)评审标准中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排斥、歧视中小企业。事实依据(略)评审标准:3(略)部(略)序号评(略)因素权重%评(略)准则1供应商资格(资质、认证)情况4(一)评(略)内容:1.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得(略);2.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略);(二)评(略)依据:1.要求提供有效的认证证书作为得(略)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略)站截图),原件备查。评(略)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略)的情况,一律作不得(略)处理。2供应商团队情况(略)(一)评(略)内容:1(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署名前(略))的,每个得(略),最高得(略);2.团队成员有政府单位颁发的设计类高级人才岗位能力证书的,每个得(略).5(略),最高得(略);3.团队成员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设计类专业的,每个得5(略),最高得(略);4.以上人员可重复得(略)。(二)评(略)依据:1.要求提供有效的国标文件、岗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要求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投标人提供证(略)查询记录,并注明原件备查。对于较早颁发的学(略)无法查询的,除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注明原件备查外,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可以得(略)的依据。)、及人员近三月社保证明文件作为得(略)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略)站截图),原件备查。评(略)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略)的情况,一律作不得(略)处理。3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6(一)评(略)内容:1.(略)部级单位及其有关(略)部级国企委托的标识设计项目,每个(略);2.承(略)级单位及其有关部(略)级国企委托的标识设计项目,每个(略);3.(略)单位及其有关(略)级国企委托的标识设计项目,每个(略)。以上累计得(略),满(略)。(二)评(略)依据:1.要求同时提供合同关键信息。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略)的,还须同时提供能证明得(略)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略)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略)的情况,一律作不得(略)处理。4供应商获奖情况(略)(一)评(略)内容:1.投标供应商具有国际级标识类(含环境艺术设计类)大赛获奖前三名奖项的,每个(略);2.投标供应商具有国家级标识类(含环境艺术设计类)大赛获奖前三名奖项的,每个(略);以上累计得(略),满(略)。(二)评(略)依据:1.要求提供奖项照片或获奖(荣誉)证书(奖项为供应商团队或成员获奖的需提供人员近三月社保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作为得(略)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略)站截图),原件备查。评(略)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略)的情况,一律作不得(略)处理。5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略)(一)评(略)内容:团队成员拥有标识设计、制作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每个得(略),满(略)。(二)评(略)依据:1.要求提供有效的产权(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作为得(略)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略)站截图),原件备查。评(略)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略)的情况,一律作不得(略)处理。1(略)部(略)评审标准中,供应商团队情况评(略)标准(略)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署名前(略))”、供应商获奖情况评(略)标准“具有国际级标识类(含环境艺术设计类)大赛获奖前三名奖项”、供应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评(略)标准“团队成员拥有标识设计、制作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是对无法达到上述评(略)要求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新成立企业的排斥、歧视,中小企业特别是新成立企业受其经营年限短、企业规模小、技术人员力量薄弱、经营规模小等条件的制约,几乎无法达到上述评(略)要求,只有企业规模、技术人员力量、经营规模等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的大型或超大型企业才能达到上述评(略)标准要求。上述评(略)标准实质是对企业规模条件进行评审,是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新成(略)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略)部(略)评审标准中,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情况评(略)标准要求供应(略)部级单位及其有关(略)部级国企、(略)级单位及其有关部(略)级国企、(略)单位及其有关(略)级国企这些特(略)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略)号令)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略)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略)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略)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略)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略)和本行业的政(略)场。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国务院(略)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略)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略)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略)之六十。中小企业无(略)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略)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答复二:1.人员,奖项,业绩,产权评(略)设置与项目相关,为对供应商的择优要素,与供应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无必然关系;2.业绩设置并未指定特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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