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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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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招标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山西   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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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2-08-30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招标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略)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略)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略)此类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略)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1(略)络犯罪案件包括:  (1(略)安全犯罪案件;  (2(略)络安全管理义(略)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  (3)(略)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略)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略)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略)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略)络服务使用(略)络服务提供者所在(略)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略)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略)络犯罪案件,(略)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略)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略)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略)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略)络犯罪提(略)接(略)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略)结算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并案侦查。  有关公安机关依照前两款规定并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略)受理。  5.并案侦查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略)案移送审查起诉。(略)案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对并案侦查的依据、(略)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理由作出说明。  对于前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略)可以(略)案审理。  (略)案处理应当以有利于保障诉讼质量和效率为前提,并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6.依照前条规定(略)案处理,公(略)在(略)案前有管辖权的,(略)案后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具体情况,(略)案处理的相关(略)别审理。  7.对于共同犯罪或者已并案侦查的关联犯罪案件,部(略)犯罪嫌疑人未到案,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先行追究已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之前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归案后,可以由原办案机关所在地公(略)管辖其所涉及的案件。  8.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略)((略)、(略))指定异地公安机关侦查更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保证案件公(略)络犯罪案件,以及(略)络犯罪案件,公安部可以商(略)指定侦查管辖。  9.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略)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略).犯罪嫌疑人被多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有关公安机关一般应当协商并案处理,并依法移送案件。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异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略)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的,可以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略)迟延的除外。决定对有关犯罪并案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略)四条规定的(略)延期审理。(略)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  (略).公安机关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够确认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  (略).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略).公安机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等材料,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为证据使用。  调查核实过程中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附批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调查核实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略)络犯罪案件的取证  (略)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的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通(略)传输相(略)络服务提供者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略)性,并制作电子证明文件,载明调证法律文书编号、单位电子公章、完(略)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略)性方法的说明等信息。  数据电文形式的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明文件,应当使用电子(略)、数字水印等方式保证完(略)性。  (略).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略)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由协作地公安机关事先核实被询(讯)问人的身份。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询(讯)问笔录经被询(讯)问人确认并逐页(略)、捺指印后,由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人员(略)或者盖章,并将原件提供给办案地公安机关。询(讯)问人员收到笔录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略)或者盖章。  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  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证词、供词的,参照执行本条第二款规定。  (略).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略)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适用本意见第(略)条、第(略)条的有关规定。  (略).对于依照本意见第(略)条的规定调取的电(略)可以通过核验电子(略)、数字水印、电子数据完(略)性校验值及调证法律文书编号是否与证明文件相一致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判断。  对调取的电子数据有疑问的,由公安机关(略)络服务提供者作出说明,或者由原调取机关补充收集相关证据。(略)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移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复制件,并附制作说明,写明原始证据材料、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信息,由制作人(略),并加盖单位印章。  (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  当庭调查技术侦查证据材料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法庭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的技术设备、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略)络犯罪案件,对于数量特别众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者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略)应当重点审查取证方法、过程是否科学。经审查认为取证不科学的,应当由原取证机关作出补充说明或者重新取(略)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审查认定取得的证据。经审查,对相关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定。  (略).对于涉案人(略)络犯罪案件,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略)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审查。  (略)络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及时追赃挽损。  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性质、权属情况、依法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的证据材料,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并作出说明。其中,涉案财物需要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尽可能查明被害人损失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提起(略)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对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略)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略)应予扣除。  (略).本意见自(略)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略)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略)〕(略)号(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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