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略)财政厅关于做好(略)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和《(略)关(略)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精神,为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促进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和带动能力巩固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和服务能力、带动效应进一步增强,以及促进各级农经辅导员队(略)能力素质提升,现决定(略)产业带头人培育和新型经营主体业务辅导员培训。现将培育机构申报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训任务
1.“(略)产业带头人培育”,(略)人(其中定远(略)人,天长、明光、(略)各(略)人,来安、全椒各(略)人,(略)人,(略)5人)。(略)集中开展培训。
2.“(略)年农民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师资培训”约(略)人(其(略)人,(略)人,(略)人,全椒(略)人,(略)人,(略)人,(略)人,(略)3人)。(略)开展培训。
二、培育机构遴选数量
(略)范围内遴选1家具有农民培育资质的培训机构。
三、机构遴选条件
1. 培育机构为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或民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包括教育培训、农业技术推广。
2. 提交申报材料:独立法人资质,农民培训业绩合同(近3(略)产业带头人、基层农技人员培训项目各1份),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场所、设施设备、教学计划、实训基地等)。
3.能(略)振兴(略)产业发展方向和农民需求开展培育,并且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中未出现违规现象。
四、培育费用
依据《(略)年中央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实施方案》,培训费(略)承担。
五、培训机构认定程序
(略)站发布申报遴选公告——培育机构自愿申报——(略)组织人员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公示3天无异议后,(略)与培育机构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六、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略)合作经济指导科,(略)时间:(略)年7月(略)日-7月(略)日,为期3天,逾期不再接受(略)室)。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略)
(略)
(略)年7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