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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公告。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发布单位】(略)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略)-(略)-(略)
【生效日期】(略)-(略)-(略)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略)推进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略)年9月(略)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立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推进长三(略)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长江三(略)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略)、(略)、(略)、(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略)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以下简称长三(略)一卡通),是指在长三(略)域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略)通用。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 (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略)、(略)、(略)汇集各类居民服务事项,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范围,推进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略)线下场景融合发展,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略)域居民服务便利共享。
第四条 长三(略)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协商协作、互认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略)、(略)、(略)共同研究长三(略)一卡通相关重大事项。依托全(略)以及全(略),通(略)通办”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长三(略)一(略)业务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标准统一互认;依托长三(略)域合作机制,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略)域业务协同,实现应用互通、证照互认。
第(略)应当加(略)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略)主动对接、同步推进。(略)应当明确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应用、技术支撑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及其职责,将社会保障卡居民服(略)通办”、(略)通办等工作体系(略)落实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服务流程、(略)时限等信息,为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异地申领服务,采取(略)线下申请、收受(略)离的模式,(略)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开通、挂失、补领和换领、注销等工作,由发卡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略)、(略)、(略)共同编制长三(略)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略),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相关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更多业务应用功能,逐步扩大应用领域。
第九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略)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以及住宿登记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略)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一条 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联合一卡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略)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阅览、公共博物馆入馆参观、(略)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持社会保障(略)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略)、(略)、(略)共同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略)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部门新开设的居民服务类(略)账户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略)各类居民服务类补贴项目。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长三(略)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 (略)、(略)、(略)共同推进(略)建设各项任务,促进长三(略)一(略)通办”融合发展,扩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应用领域,推动与全国(略)的互通互认,不断提高长三(略)域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长三(略)域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探索创新。
鼓励长三(略)生态绿色一体化发(略)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先行先试,拓展应用场景,率先实现同城服务和待遇。
第十七条 (略)、(略)、(略)共同(略)对接,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信息及业务应用数据库,支撑长三(略)一卡通相关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同和应用场景建设。
(略)、(略)、(略)加强合作,共同制定长三(略)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促进异地相关业务互认和数据互通。
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长三(略)一卡通(略)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 (略)、(略)、(略)共同构建社会保障卡居(略)支撑和安全防护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略)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略)络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以及广(略)站等媒体应当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进行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线下应(略)和(略)等电话热线,为持卡人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相关部门接到(略)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略)依法(略)。
第二十一条 非法出借、转让本人社会保障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略),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推诿、拒绝接受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略)推进长三(略)一卡通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略)年(略)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