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略)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略)号)、《(略)国有土地上房屋(略)号令)、《(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十政办发〔(略)〕(略)号)、《关于G(略)垭子至大川(略)征迁协(略)专题会议纪要〔(略)决定对G(略)垭子至大(略)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范围:
G(略)垭子至大川段(略)规划设计划定的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属征收范围(具体以《G(略)垭子至大川段(略)征收范围红线》为准,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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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征收(略)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详见《G(略)垭子至大川段(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人应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略)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略)强制执行。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略)营业执照(略)络、户籍(略)户及迁入等手续;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抢栽、插种花卉苗木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对增加补偿费的部(略)一律不予补偿或安置。
九、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公告(略)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G(略)垭子至大川段(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
附件2 G(略)垭子至大川段(略)征收范围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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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7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