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略)安置房二期、磙桥安置房(略)电缆
原项目编号:(略)ANNAZ(略)
原公告日期:(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安置房二期、磙桥安置房(略)电缆(项目编号:(略)ANNAZ(略))变更公告
各投标人:(略)
(略)安置房二期、磙桥安置房(略)电缆变更公告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中技术文件、(略)详细评审标准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评(略)标准”内容有变更,以变更后的下列内容为准:
“项目负责人自(略)年1月1日以来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略)的电缆类似项目业绩;每单份合同总金额(略)及以上的得2(略),最多得6(略)。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运行验收报告(或业主运行证明)扫描件为评审依据,无运行报告(或业主运行证明)不得(略),第三方合同不作为评审依据。
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业绩须为已供货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投标文件中除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外,还须附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已供货安装完毕并运行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如运行报告或业主开具的证明等。
说明:1、运行报告或业主证明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已有业主单位公章的除外),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2、业绩合同须体现包含甲乙方、项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间、合同供货清单、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3、业绩时间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用户运行报告或用户运行证明记录时间不能视为合同业绩推算依据,无签订时间的视为无效合同,不得(略);
4、业绩金额应达到与本次招标货物同类型或更高级别的合同总金额的标准;
5、所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不能明确反映出招标文件所要求体现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或项目负责人信息等),应另附业主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且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不予认可;
6、本次招标货物需求一览表中“*”号参考项,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合同中体现出满足任一“*”号参考项,就视为满足业绩要求的评(略)业绩合同。”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略)。
(略)庐江(略)公司
(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