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略)n>
根据宜(略)((略)—合益(略)项目2标段((略)—(略))检测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第1次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1、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审中“企业类似业绩((略).(略)(略)):投标人近5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非联合体形式独立(略)项目检测类似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4(略),本项目最高得(略)(略)(略)((略)检测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供的资料应能完全反应上述考核内容,否则无效)。”修改为“企业业绩((略).(略)(略)):投标人近5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非联合体形式独立(略)项目检测业绩,每提供1个业绩得4(略),本项目最高得(略)(略)(略)((略)检测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提供的资料应能完全反应上述考核内容,否则无效)。”
2、将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审中“检验检测场所: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略)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认证的检测试验场所得5(略)(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和能反映附表中所注明检测场所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并提供清晰的实验室电子图扫描件)”修改为“检验检测场所: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略)域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认证的检测试验场所得5(略)(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和能反映附表中所注明检测场所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扫描件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并提供清晰的实验室电子图扫描件)”
3、本项目以(略)年3月(略)日发布的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请潜在投标人及时(略)宜(略),并严格按照(略)年3月(略)日(略)的澄清与修改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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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略)pan>
联系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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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年3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