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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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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网络通讯计算机   宁夏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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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2-02-2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宁夏银行信用卡(略)(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略)工具,具有消费支出、(略)期交易、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信用卡按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略)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持卡人的从属关系可以(略)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息载体不同(略)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币种不同(略)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略)场定位不同(略)为标准卡、联名卡和主题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维萨等银行卡组织的标识。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需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持卡人个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略)期付款汇总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受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的上限控制。  第六条本章程涉及的部(略)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二“信用卡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是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在指定期限内,给予持卡人最高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包括客户授信额度、账户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略)期付款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持卡人于卡片有效期内在该信用额度内可先消费、后还款,循环使用该信用额度。  三“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消费、存取现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五“账单日”是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账户内当期发生的各项交易和费用等进行结算、计息的日期;对某一持卡人账户每月账单日一般都是固定的。  六“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机构要求持卡人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七“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以发卡机构收到客户还款资金的实际日期为准。  八“账单周期”是指上一账单日次日到本账单日的时间周期。  九“免息还款期”是指持卡人除取现和转账结算外的交易从银行记账日始至该期账单到期还款日止的这段时间。  十“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略)机构开立的(略)账户。预借现金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  十一“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十二“最低还款额”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有困难的,可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进行还款。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所有交易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十三“溢缴款”是指持卡人本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后多余缴付的款项。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信用卡(略)时先使用溢缴款,溢缴款不足时使用信用额度。  十四“违约金”是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发卡机构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略)利息外,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略)的费用。  十五“信用卡逾期”(以下简称逾期)是指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及时足额将所欠款项存入信用卡账户的情形。  十六“电子(略)技术和通信技术为基础,将产品销售与服务数字化,让客户借助终端设备自助定购产品、获取服务的新(略)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略)、自助设备等。  十七“电子现金账户”是指具有快速(略)、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略)账户。    第二章申领  第七条年满(略)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情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能力、能提供发卡机构认可的申请资料或担保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略)件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特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已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附属卡申请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略)、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略)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略)或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账户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账户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的使用限额。主卡及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同一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八条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完(略)、真实、有效、合法的资料和信息,申请表必须经申请人本人(略)确认。申请人应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在审核其信用卡申请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其提供综合化服务的过程中,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若发生不良信息报送情况,发卡机构可以电话、短信、电子(略)、对账单、法律催收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出于为申请人提供综合(略)及(略)支机构、发卡机构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联名卡合作方、相关资信机构以及其他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申请人信息。发卡机构承诺将要求接收发卡机构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对申请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条信用卡申领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如提供担保的,相关当事人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账户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各种手续费及追索费用。  第十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无论发卡机构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申请资料将不予退回。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持卡人(略)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略)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略),并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略),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略)设置密码。  第十二条人民币卡可在境内发卡机构指定(略)点、自动柜员机等具有对应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可在境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外币卡(略)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十三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维萨、(略)事达卡、JCB、美国运通等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略)栏内相同的(略);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或在境内消费时,持卡人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略)栏内相同的(略),但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或受理机构、银行卡组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略)的(略)上(略)、手机(略)、电话(略)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略)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交易密码、卡号、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略)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终端、手工受理、(略)、电话、手机、(略)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无需进行密码验证和身份验证,交易凭证无需持卡人(略)确认。所有电子现金账户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交易,因电子现金账户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持卡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略)、MOTO类等商户使用信用卡,并充(略)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持卡人须承担因此引起的风险和损失。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等交易,以及使用信用卡通(略)、手机、第三方金融机构机(略)业务,需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章程、领用合约、交易规则,以及信用卡所属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等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币卡使用人民币为记账币种,持卡人在境内外所有交易(包括消费、取现、退货、退税等),均按发卡机构、所属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入信用卡账户。外币卡使用指定币种为记账币种,默认开通自动购汇功能且不能取消,发卡机构以记账币种授权该交易,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根据信用卡所属银行卡组织清算当日规定的汇率折算为记账币种金额,按信用卡记账日前一工作日发卡机构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以自动购汇方式折算为人民币计入信用卡账单,持卡人须承担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费、货币转换费等费用。持卡人还款时只能以现金存入或转账方式向账户存入人民币。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标准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略)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十九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收费标准、领用合约以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透支利息及年费、相关交易或服务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  第二十条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时,应按发卡机构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略)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指(略)挂失。发卡机构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相关挂失处理。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正式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信用卡因到期或挂失换卡,原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账户余额不自动转移至新卡,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仍可进行消费。若因卡片损坏换卡(略)点交回损坏卡片,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略)天后转入信用卡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第二十二条信用卡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略)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略)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略)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略)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略)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可申请销户,销户申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规定销毁卡片,发卡机构已收取的年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发卡机构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略)个自然日后,为持卡人(略)正式销户手续。(略)正式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持卡人将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略)天后,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全额退还至信用卡主账户内;卡片未能退回发卡机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予退还,但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仍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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