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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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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网络通讯计算机   宁夏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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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于2022-02-24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宁夏银行信用卡申请人申明条款。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申请表中《宁夏银行信用卡章程》“章程”、《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信用卡重要提示、宁夏银行信用卡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本人在申请表上(略)或使用信用卡时,即视为本人已知悉并理解《章程》、《合约》的全部内容及本申请表各页面印制的其它内容,并同意接受上述合约及章程条款的约束。  本人确认,宁夏银行已采取合理的方式,就《合约》中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宁夏银行责任,以及个人信息使用授权、卡片使用注意事项、利息和费用、对账及还款、通知与送达、安全警示、诉讼管辖、咨询投诉等条款提示本人注意,并且已经按照本人要求对上述相关条款及其它本人要求解释的条款予以说明。本人已经注意、理解、认可、接受上述与本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及其内容。   宁夏银(略)(含宁夏银行(略)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现与宁夏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人(含主卡申请人主卡持卡人副卡申请人副卡持卡人)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申领及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1.基于实现信用卡申领审核或进行后续风险管理或为乙方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乙方需要按照甲方规定的内容及形式,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信用卡申请及证明资料,并进行个人信息使用授权,授权甲方向有关机构或单位了解、查询、核对乙方资产、资信、信用信息等情况,并授权甲方在符合本合约约定的情况下,将乙方的个人信息提供给与甲方合作第三方机构。  无论乙方信用卡申请是否批准,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信用卡申请及证明资料不予退还,但甲方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妥善保存或处理。  2.甲方向乙方承诺:甲方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乙方个人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生物特征信息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履行对乙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提示乙方:进行个人信息使用授权,可能存在因甲方及甲方合作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引发乙方经济、声誉损失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虽然乙方事后有权依法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但仍应当审慎进行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3.乙方在知悉并理解个人信息使用授权所存在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同意对个人信息使用做如下授权:  授权甲方在乙方信用卡申请阶段、业务存续期间及提出异议或咨询期间,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略)有权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其他征信机构、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略)等第三方机构)了解和查询乙方在其中的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查询或核实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略)、终端设备信息、生物特征等)、财产信息、工作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并同意甲方保留相关资料,用于信用卡审批、贷后管理及异议核查等,但甲方超出上述授权范围查询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授权甲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如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如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包括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所产生的逾期)情况、账户状态等)。  授权甲方基于履行本合约及提供信用卡服务的目的,将乙方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交易信息等)提供给与甲方已签订保密协议且明确其保护个人信息职责的第三方合作机构(如卡组织、信用卡联名卡合作方、外包作业机构、增值服务及礼品供应商等),用于乙方信用卡身份核验、联名发卡、信息交互、增信服务、礼品配送等约定用途及必要范围。  如乙方出现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预留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配偶信息、居住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和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卡信息、还款信息、逾期情况、账户状态等)用于甲方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和债务追索等工作。  4.乙方应当事先征得联系人的同意并在联系人知晓需要承担的义务(即:若乙方出现违约或账户安全等风险时,甲方有权联系乙方所预留的联系人,请求向乙方转达违约事宜、获取乙方的必要信息或其他事项)后,将联系人信息填写在申请表中。  5.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资信审查结果和洗钱风险评级情况等信息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等。甲方有权经乙方同意为乙方核发其他卡种的信用卡。  6.甲方有权在信用卡激活过程中对乙方申请资料和身份信息进行核对。如乙方有下述情形,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激活信用(略)点工作人员、信用卡营销人员等甲方认可的(略)的信用卡;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不准确、失实、错误、不完(略)、无效或非法;不配合甲方核对申请资料和信息;其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约条款的情况。  7.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略)件、有效期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甲(略)点等(略)通知甲方更新相关信息;甲方向乙方预留的地址寄出卡片的,即视为完成发卡。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因此对乙方账户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管控措施或直接中止为乙方(略)业务。    第二条卡片使用注意事项  1.信用卡的所有权归甲方,仅限乙方本人使用。  2.乙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略)期付款、在境内甲方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略)功能。乙方已知悉ATM、电话银(略)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并遵守相关业务合同。  3.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按甲方规定的方式激活信用卡,并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略)栏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姓名签署;乙方在用卡时如需(略)确认,应使用此(略),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所持信用卡具有电子(略)功(略)银(略)、协议(略)、手机(略)、快捷(略)关(略)等(略)类(略)点、(略)或在首笔交易发生前开通电子(略)功能的,甲方将依照监管要求验证持卡人身份、卡片信息等,为交易安全,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采取以上行为。  5.乙方(略)、各类非面对面刷卡(略)使用信用卡的,基于乙方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略)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认可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略)、收货单(略)、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信息确认信用卡交易为乙方本人所为。  6.信用卡仅限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亦不得(略)信用卡。如乙方出现出租、出借、出售、(略)信用卡等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依据监管规定采取5年内暂停持卡人信用卡非柜面业务、(略)账户所有业务,不再为其新开立信用卡等惩戒措施,乙方应当承担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所产生欠款的还款责任。  7.信用卡仅限于乙方日常消费使用,乙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积(略),不得用作任何诈骗、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用途,不得进入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不得进行其它危害甲方债权或者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的使用,乙方应当承担因上述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  8.为确保乙方卡片安全,在出现可疑交易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卡片使用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致电乙方核实交易情况,乙方理解认可并承诺给予配合。  9.因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甲方出于安全性考虑,有权随时因甲方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乙方存在套现、洗钱、恐怖融资、出卖银行卡、套取积(略)等行为;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乙方未依约还款;乙方(略)或信用卡被盗用冒用;乙方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乙方身故;乙方违反了章程、本合约或甲方的相关规定;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和磁条信息不符等风险因素,直接采取停止乙方的信用卡使用,限制或取消乙方的信用卡交易,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调(略)其信用额度、透支利率、最低还款额比例、免息还款期等风险控制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略).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略)年(具体期限以卡片上实际有效期为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质、信用、用卡情况等决定于卡片到期前是否为其换发新卡,甲方将根据对乙方的资信评估于换发新卡时重新授予信用额度。乙方不同意续卡的,需于卡片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致电甲方信用卡客户服务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否则,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略)相应年费。乙方因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卡片的逾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  (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有权调减信用额度,并提前3个工作日以短信或其他方式告知乙方(联系电话以乙方预留号码为准)。  (略).乙方停止用卡,应在清偿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及时通过甲方指(略)提出销户申请,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将不予退还。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略)个自然日后,为乙方(略)正式销户手续。  (略).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乙方的(略)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略)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略).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限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略)即可完成(略),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略)。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略),持卡人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或调(略)小额免密免签额度。    第三条利息和费用  1.甲方不对乙方信用卡内的任何资金(含电子现金)计付存款利息。  2.乙方应按宁夏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现行标准见所附《宁夏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担各类费用,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略)期手续费等。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依照本合约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从乙方信用卡账户或约定还款账户计扣;同时,授权甲方有权在乙方发生逾期还款时,从乙方在甲方任何一家(略)支机构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扣收欠款(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略)期手续费等)。  3.乙方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略)天(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式为准)。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的,无须(略)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乙方全部交易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有权按照与乙方约定的透支利率收取全部交易款项自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透支利息,并有权按约定透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使用信用卡(略)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有权按照与乙方约定的透支利率自预借现金交易发生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收利息,并按约定透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5.乙方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乙方如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向甲方(略)循环信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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