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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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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安徽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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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4-06-06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略)、(略)((略)、(略):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力度,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略)〕(略)号)精神,(略)实际,对《(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略)民政(略)财政厅(略)年9月(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略)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略)〕(略)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略)〕(略)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略)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略),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略)民政部门(略)((略)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略)(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略)((略)办事处(略)人民政府((略)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略)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三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略)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略)居民的(略),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确认过程公开透明,确认结果公平公正。(三)动态管理。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确认机关(略)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四)统筹兼顾。(略)、(略)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四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略)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三)在军队服役(略)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六条拥有承包土地或者(略)集体经济收益(略)配的家庭,原则上(略)低保。实施易地(略)的(户籍发生变化的)(略)土地被征收无承包土地的,可(略)低(略)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每年调(略)一次,或者适时调(略)。每年6月底前,(略)应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实施。低保标准调(略)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略)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八条低(略)((略)办事(略)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略)((略)办事处)的(略)(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略)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第九条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略)((略)办事处)提(略)上申请受理的地(略)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略)(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略)((略)办事处)、(略)(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第十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略)别按以下方式(略):(一)(略)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略)((略)、(略))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二)(略)((略)、(略))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略)((略)办事处)提出申请。(三)(略)户籍人口(略)外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如在当地申请,可由当地(略);如当地不予(略),可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通过信函索证(略)核查等方式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四)(略)户籍人口居(略)的,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略)户籍人口,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略)户籍人口,(略)户籍人口向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上述情况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根据各自户籍类别的实际情况(略)别(略)低(略)低保。低保审核确认、资(略)民政(略)人民政府((略)民政(略)人民政府((略)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有(略)((略)、(略))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略)、(略)((略)、(略))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第十二条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户口簿、(略)原件(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低保申请、授权书(申请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等;(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略);(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略)((略)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略)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鼓励各地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要求后,可以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第十三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略)(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需填写《(略)低保经办(略)(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略)((略)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备查。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十四条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困难程度。第十五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略)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略)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略)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略)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六)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2.政府(略)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期间((略)-(略)年),(略)((略)、(略))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略);5.(略)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第十六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略)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者根据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和银行流水推算。(三)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居(略)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在校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其个人收入按照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人员视情而定。但因护理家庭中无人照护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顾单亲学前儿童,照料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按实际收入计算。(五)种植业收入(略)同等(略)场价格与实际产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计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略)同等养殖(捕捞)(略)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计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计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计算。(六)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按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资产租赁、转租的平均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理财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略)红按集体出具的(略)配记录计算。(七)未与被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以下简称法定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2.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3.法定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的,将月人均收入高出部(略)的(略)%,平均到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赡(抚、扶)养费,最高不超过(略)人。基本计算公式(略)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略)%÷被赡(抚、扶)养人数。(略)级民政部门,探索制定本地赡(抚、扶)养费计算办法。(八)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略)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核算其兄弟姐妹或者(略)周岁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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